李飞:人大涉香港特首普选决定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31.08.2014  19:09

  中新网8月31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表示,决定是基于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和决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宪制责任,本着对国家、对香港高度负责的精神,在香港民主制度发展的重要时刻作出的一项重大决定,是一个合法、合理、合情的决定,是一个庄严、审慎的决定,其法律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新修改的法律和有关决定回答记者提问。

  为了使外界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如何作出决定的,以及决定作出了哪些规定,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李飞介绍了一些情况。

  李飞说,7月15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正式启动了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法律程序。8月18日,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审议行政长官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8月21-22日,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深圳举办了三场座谈会听取意见,香港各界564人参加座谈会,座谈会上反映的意见,包括泛民主派人士的意见,都如实地向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做了汇报。

  常委会会议期间,安排了三次分组会议审议行政长官报告和决定(草案),出席会议的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都发表了意见。在认真审议、反复权衡、全面考量的基础上,常委会全体会议郑重地高票通过了这个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阐述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的观点和立 场,第二个部分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核心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一)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 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二)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 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 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四)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李飞说,上述规定是严格遵循基本法,按照香港的实际情况作出的:

  第一,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根据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体现均衡参与,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循序渐进地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

  第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也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必须坚持行政长官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的原则。这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 的基本要求,是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职责所决定的,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客观需要。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为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