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6.05.2016  13:23

      25日下午举行的 广东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此前,广东 自贸区 条例已经过二审,此次为第三次审议,可谓反复修改、字斟句酌。

  《条例》共有九章八十五条,从适用范围、管理体制、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高端产业促进、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粤港澳合作与“一带一路”建设、综合管理与服务、法治环境等方面对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做了全面规定。《条例》既落实了国家对四个自贸试验区的普遍要求,又突出了广东自贸试验区的自身特色。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创新随机抽查、第三方评估机制

  较其他三个自贸试验区条例,在建立容错机制方面《条例》有首创性的突破,将容错免责具体化、条件化,使之成为可操作的务实法律条款,为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条例》总则第四条规定:“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减免相关责任。

  同时,《条例》还改进了自贸试验区综合管理方式,使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提示有机衔接,创新性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和事前提示机制。

  《条例》规定,自贸区片区要建立市场主体违法经营行为提示清单、经营行为法律责任清单发布制度,同时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检查的,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

  此外,《条例》首创了“第三方评估机制”。

   突出粤港澳合作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广东自贸试验区肩负建设成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的独特使命,为突出粤港澳合作和对接“一带一路”建设这一区域特色,《条例》专设了“粤港澳合作和‘‘一带一路’建设”一章,内容包括:促进粤港澳人才流动、支持三地青年创新创业、深化对港澳服务业的开放、创新粤港澳口岸通关便利化、简化原产于港澳地区的常规商品检验检疫手续、探索实施三地查验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自贸园区合作、建立面向“一带一路”的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平台、开发具有丝绸之路特色的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展人文交流合作等。

  广东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与其他三个自贸试验区不同,充分体现了统分结合,运转顺畅。《条例》将广东自贸试验区现有管理体制进行了明确,基本架构为:省、市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省和片区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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