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团伙以租车为名用冰毒“迷晕”司机再骗钱

13.04.2016  09:34

五名被告人因诈骗罪分别获刑一年二个月到五年不等并处罚金

东莞时间网讯 6人诈骗团伙时分时合,多次在东莞以谈生意需要租车为名,将车主约至餐馆,吃饭过程中将事先准备好的冰毒偷偷投入对方饮料中,后趁其意识迷糊,提议赌博,并在赌博过程中“出千”骗取财物,一周内共作案6宗,诈骗数额超12万元。

近日,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该诈骗团伙(其中一人另案处理)作出一审判决,五名被告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五年不等。

以租车名义将人“迷晕”再骗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黄某章、丁某强、黄升某、杨某斌、黄某明以及四眼(另案处理)时分时合,多次结伙诈骗。

2015年3月28日11时许,丁某强、黄升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附近,租用被害人刘某的车到东莞市凤岗镇。随后,黄某章、杨某斌与丁某强、黄升某、刘某在东莞市雁田村某餐馆会合吃饭。吃饭时,黄某章等人将事先准备好的冰毒偷偷投入到苹果醋中,刘某饮用苹果醋后便意识迷糊。黄某章等人便趁机提议赌“三公”,黄某章利用刘某意识迷糊,在赌“三公”过程中作弊,使得刘某输钱,共骗走刘某6200元。

后经检验,被害人刘某冰毒类尿液检测呈阳性。

同年3月29日至4月25日期间,该诈骗团伙用相同诈骗手法在凤岗、企石、谢岗作案。其中,黄某章、黄升某、杨某斌共参与6宗,诈骗数额约12.2万元,丁某强共参与4宗,诈骗数额约9.4万元,黄某明共参与2宗,诈骗数额约6万元。

五人因诈骗罪分别获刑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章、黄升某、丁某强、杨某斌、黄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黄某章、黄升某、杨某斌诈骗数额巨大,丁某强、黄某明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五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述五名被告人犯诈骗罪,获刑一年二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1万至4万不等的罚金。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律师释法

该团伙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针对该案,东莞市“法润莞邑”法治宣讲团成员李道君律师称,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客观上,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第三,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上,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黄某章等人利用冰毒使受害人意识模糊,明显存在使受害人无法产生正确认识的故意。接着黄某章等人客观虚构了参与赌博活动事实,实则利用赌博之名在受害人意识不清的情形下,骗取受害人财物,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的目的。刑法上诈骗罪要求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以上,黄某章等人骗取的财物已远远超过三千元。黄某章等人的行为已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