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低保须备案
南都讯 见习记者陈相利 为进一步加强珠海低保管理工作,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市民政局昨日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低保审核审批制度的通知》。据悉,日后珠海将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同时加强信息公开。此外,当低保办理遇到特殊个案时,将由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确保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已享受的也须登记备案
根据规定,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如实申明;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应进行单独登记;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登记备案。
其中,“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区(含经济功能区,下同)民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而“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特殊个案将由民主评议小组评议
“在办理低保时,有时会遇到生活特别困难但因身体重度残疾、家庭矛盾尖锐等特殊原因导致无法获得救助所需的个别证明材料的申请者,基于应保尽保的原则,日后这类情况经村(居)民委员会认定属实后,可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评议小组进行集中评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据了解,评议小组将由民政、纪检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等组成,为7-9人,可对特殊个案进行集中评议,公示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
此外,《通知》也强调低保工作要加强信息公开,严格执行低保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做到“应退尽退”。各区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同时,要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加大对违规和骗保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接到的实名投诉、举报,逐一核查,30日内调查完毕,并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