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公园将划定功能分区安静区禁跳“广场舞”

27.08.2014  17:01

每日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7时,不得在公园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健身、娱乐等活动。备受社会关注的《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下称“修改建议稿”)26日首次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对公园噪音有了更加明确的定义和管理方法,噪声值超过80分贝、电子显示屏发出红色预警信号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小音量或停止使用扬声设备和乐器。

在公园内按照功能进行分区管理,是在征求意见时提出的公园管理新措施。修改建议稿提出,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公园主要功能和游人需求,在公园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功能区域,并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通过设置告示牌、劝谕等方式引导游人在相应的功能区域开展活动。

“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对公园内开展健身、娱乐活动产生的噪音问题进行了规定,在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这一点备受社会广泛关注,基本上反馈回来的所有意见都赞同立法解决公园内噪音扰民问题。”广州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易松厚说。

在这次的修改建议稿中,对公园里的“广场舞”、“大声公”管得更细。

——限音量:有条件的公园应当设置声屏障,并设置噪声监测设备和公共电子显示屏,实时监测并显示噪声值,经监测噪声值超过80分贝、电子显示屏发出红色预警信号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小音量或停止使用扬声设备和乐器。

——限时段:每日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7时,不得在公园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健身、娱乐等活动。

——限区域:在非健身、娱乐活动区域内不得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健身、娱乐等活动。禁止在纪念性公园的主要纪念区域开展健身、娱乐活动。

——限设备:在公园内开展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使用其他扬声设备和乐器的,不得产生干扰他人的过大音量。

易松厚介绍,对于健身、娱乐等活动噪声矛盾突出的公园,修改建议稿提出,公园管理机构可以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受影响者制定公园噪声控制规约,合理限定活动范围、活动规模、噪声排放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