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广州噪声超80分贝发红色警报

27.08.2014  14:43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

  噪声超80分贝发红色警报

  禁止租用政府管理的公园场地设施开展与公园功能无关的教学、培训等营利性活动

  政府管理的公园禁止建设会所、酒吧、夜总会、酒店、宾馆等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商业服务设施

  经监测公园噪声值超过80分贝、电子显示屏发出红色预警信号时,应采取措施减小音量或停用扬声设备和乐器

  本报讯  (记者黎蘅)昨日,备受关注的《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于市民关心的公园噪音问题,修改建议稿规定,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动静互不干扰;禁止使用“大声公”,即使使用扬声器,时段和分贝都将受到严格限制。

  公园噪声对市民的困扰由来已久。为解决不同人群对公园的不同需求,修改建议稿在征求意见阶段就提出了“公园按照功能进行分区管理”的新措施:公园管理机构应在公园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功能区域,并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通过设置告示牌、劝谕等方式引导游人在相应的功能区域开展活动。

  公园内健身娱乐有“四限

  记者注意到,这次的条例草案对公园里的噪音、“大声公”等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1.限音量:有条件的公园应当设置声屏障,并设置噪声监测设备和公共电子显示屏,实时监测并显示噪声值,经监测噪声值超过80分贝、电子显示屏发出红色预警信号时,应采取措施减小音量或停用扬声设备和乐器。

  2.限时段:每日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7时,不得在公园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健身、娱乐等活动。

  3.限区域:在非健身、娱乐活动区域内不得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健身、娱乐等活动。禁止在纪念性公园的主要纪念区域开展健身、娱乐活动。

  4.限设备:在公园内开展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使用其他扬声设备和乐器的,不得产生干扰他人的过大音量。

  市民在公园违规 公园有权处罚

  条例规定细致,如果有人违规了,该谁来处罚?

  修改建议稿提出,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赋予公园管理机构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条例中规定的、对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例如,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在公园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广播宣传车之外的其他扬声设备和乐器的,将面临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针对公园免费开放后,噪音扰民、随意散发经营性宣传物品等违法行为可能增加的情况,规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时,可以暂时扣留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所使用的物品和工具,在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归还”。

  禁止开展与公园功能无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园内经营性场所多也是广受市民诟病的另一个突出问题。修改建议稿明确,政府管理的公园,禁止建设会所、酒吧、夜总会、酒店、宾馆等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商业服务设施;禁止将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改建为商业服务设施。已建成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施,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5年内予以拆除或整改。

  近日,本报《贵价幼儿培训班进越秀公园?》的报道见报后,引起广泛关注。针对这种“餐饮前脚撤出,幼教、培训机构后脚进驻”的现象,修改建议稿明确,应禁止租用政府管理的公园场地设施开展与公园功能无关的教学、培训等营利性活动。

  那公园内还能不能搞商业活动?相关部门认为,公园本身具有文娱健身、科普教育的功能,不应把所有活动拒之门外,但也不意味着什么活动都能在公园搞,更不能变相长期占用公园场地。

  针对这一问题,修改建议稿提出,利用公园场地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宣传、演出等商业活动的,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许可等有关规定,并与公园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在指定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破坏公园设施和景观,不得影响正常游园秩序。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内显著位置公示举办活动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宠物机动车入园看情况

  机动车、宠物狗到底能不能进入公园?修改建议稿明确,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轮椅车和儿童推车;公园场内专用蓄电池观光车辆;公园内施工、养护等作业车辆;以及正在执行公务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等车辆。除上述车辆之外的其他车辆不得进入公园。

  至于宠物入园,修改建议稿提出,风景名胜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除外;其他公园是否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公园则授权公园管理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

  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的公园,应当在公园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