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5〕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切实落实清理规范工作各项要求,尽快摸清底数,按照“全面清理、严格把关、积极稳妥”的原则,迅速开展各类驻省会城市(含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及其他城市,下同)办事机构的清理规范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理任务。
各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由同级政府负总责。各地级以上市、省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省政府建立健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严格控制设立,严格规范运作。
二、严格按规定清理现有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现有县级政府及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一律撤销;市级政府已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确因工作需要,经省政府批准可保留一处办事机构,其他一律撤销。
省级政府现有驻上海、沈阳、武汉、成都、昆明、西安等办事机构,由省府办公厅会同省商务厅研究提出清理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各市、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一律撤销。
各地、各单位不得以转移驻地、变换名称等形式变相保留应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三、积极稳妥做好拟撤销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人员安置和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后,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收回编制及注销单位法人登记,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务清算和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妥善做好撤销机构工作人员的安置工作。
四、严肃工作纪律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严禁在清理规范期间录(聘)用、调进人员以及突击提拔干部,确保人员安置稳妥公正;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违规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财物、突击消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处置程序,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规范处置被撤销机构的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明确工作时限
各市、县政府和省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本地、本单位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清查登记,并如实填写“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情况表”(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审核汇总本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情况,于2015年5月底前报送省府办公厅。对拟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派出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单位应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需同时提供批准设立文件、在派驻地有关部门注册与备案证明、机构编制情况等材料),与上述登记汇总表一并报送省府办公厅,由省府办公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审定。
全省各类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必须于2015年9月底前完成。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单位要于2015年10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
附件: 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情况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