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男子莫名涉粤斗殴案 两千公里外被抓终获清白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王磊
今年4月,家住内蒙古赤峰市的张先生在北京旅游期间,被警 方带走,原因是他“牵涉”1月份在广东四会发生的一宗故意伤害案。让张先生不解的是,当时他根本没来过广东,可证人偏偏声称就是他,半个月后,张先生获 释,到底怎么回事?昨日,广东省检察院披露了该案的办案细节,检察机关严把证据关,防止了错案发生。
不 解
北京旅游突然被警方带走
今 年4月25日,家住内蒙古赤峰市的张先生驾车带妻子和小孩到北京游玩。不久前,妻子刚刚生下了第二个小孩。当日晚饭后,一家人入住了朝阳区某酒店休息,妻 子带着孩子去楼下散步,张先生便独自在房间洗澡解乏。不料妻子才下楼没多久,就有警察找上门来,告知张先生,他因一起故意伤害案已被广东四会警方列为“在 逃”人员,张先生一脸茫然。
当晚21时左右,张先生被警察带下楼,在酒店门口遇见抱着孩子回来的妻子,尽管心里忐忑,张先生还是安慰妻子,自己只是出去配合警察核实一下情况,很快就回来,可他万万没想到,这一去竟长达半个月。
起 因
接待来客酒后酿祸
广东四会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又怎么会把远在两千多公里以外的张先生牵扯进来?这一切要从3个月前的一场饭局说起。
2016 年1月24日,广东省肇庆四会市的个体户黎某荣接到朋友电话,叫他帮忙接待4名来自北京的朋友。黎某荣便即刻与这4人取得联系,还叫上了另一个朋友黄某祥 帮忙开车。当晚,4名北京来的男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京NX7700的白色揽胜路虎汽车来到当地华侨大厦,黎某荣得知这4人中有两人分别叫大鹏、巴特。几个 人边吃边聊,席间喝了两支洋酒。大概20时左右,大鹏和4人中的一人先驾车去酒店办理住宿事宜,黎某荣和黄某祥留下陪着剩下的两人。
半 个小时以后,黄某祥准备驾车搭载黎某荣、巴特和另外一人离开华侨大厦时,发现他的车被一部面包车挡住。巴特便招呼酒店值班的工作人员梁某成过来叫人挪车, 因一时没能找到车主,两人便发生口角、推搡。另外一人见状,也跑上前去帮忙,借着酒劲儿对梁某成进行殴打。黄某祥拦住巴特,另外一人便追至酒店厨房附近继 续殴打梁某成,直到厨房工作人员赶来拦开他们,他才随巴特、黄某祥等人上车离开。随后,酒店人员打电话报警。当晚,当地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经鉴 定,梁某成因被殴打致左肱骨及左掌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警 方 抓 人
车牌和证人证言都指向他
由于华侨大厦周围没有安装视频监控,加之相关酒店住宿的登记信息不完善,公安机关通过梁某成的证言获悉黄某祥当晚驾驶的车辆信息。经倒查发现,车主是内蒙古赤峰市的张先生。
随 即,公安机关锁定目标,多名酒店服务人员也指认张先生就是当晚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据此启动网上通缉,并在4月25日晚在北京将张先生 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又分别于4月30日、5月3日安排证人黄某祥、黎某荣对张先生进行辨认,两名证人经辨认后也在辨认笔录上签字确认。案件于5月2日由 四会市公安局移交四会市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
疑 点
他在不在案发现场?
“这起案件存在很大的疑点和争议。”承办该案的范检察官说,“最大争议焦点在于当晚张某是否在案发现场。本案多名证人都辨认出张某是涉案男子。”
张先生的父亲以复印件形式提交了一份张先生1月份的健身表记录,“该记录上虽有多处涂改,但有证人即张先生的健身教练在记录表上亲自书写证言,证实张先生于2016年1月24日上午在健身店内活动。”但侦查人员以证人不配合为由,并未收集该证人证言。
案件疑点
前提1
1月24日10时至11时
张先生在内蒙古赤峰
一家健身店健身
前提2
1月24日17时许
广东新会发生砍人事件
结论
搭乘飞机高铁?
查无记录 排除
赤峰开车到新会?
6小时要赶2500公里 排除
检 方 核 实
1 证人证言存疑
面对公安机关提交的有罪证据,四会市检察院经仔细审查辨认笔录时间,发现证人黎某荣和黄某祥的辨认时间均是在张先生被抓获归案后,而其他证人的辨认时间均是在案发后一个星期所做。一起同桌吃饭的两名证人应该记忆力更强,为何辨认的时间却远在案后3个月?
范 检察官说,“除了黎某荣和黄某祥之外,其余证人均是酒店服务人员,案发时已是晚上20时许,打架只持续几分钟,辨认笔录均是在案发后一个星期通过相片作 出,与嫌疑人一起吃饭的证人黄某祥尚不能通过照片辨认出嫌疑人,以上与嫌疑人只轻微接触过几分钟的证人却能通过照片辨认出嫌疑人,与常理不合,以上证人的 辨认笔录的客观性存在疑点,可信性不强。”
2 张先生根本没来广东
从抓捕当天到审查批捕阶段,张先生始终说自己从未来到广东,否认自己作案。经四会检察机关查询,证实张先生在2016年并没有乘坐过飞机、高铁。
范 检察官告诉记者,“张某于2016年1月24日10点至11点之间在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某健身店健身,而案发时间是在2016年1月24日17时许,据常 理推断,张某不可能乘坐汽车在半天内从内蒙古到达广东四会。”如果张先生当天从内蒙古开车到四会,6个小时要赶2500公里路,时速必须是每小时400多 公里,这是不可能的。并且,张先生家属提供的证据显示张先生的路虎车里程数仅为3300公里。
此外,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京 NX7700路虎车早在2016年1月23日即在四会出现,且照片上显示的车辆车顶是黑色,与张先生的白色车顶有明显区别。嫌疑人家属还提供一份该车的违 章记录显示,该车于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分别在山东、江苏等多省份有16次违章记录,共扣86分,罚款3850元。据此,检 察机关认为,在案发现场出现的京NX7700路虎车很有可能是套牌车。
反 转
张先生获释,真正嫌疑人落网
通 过核实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四会市检察院作出了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张先生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判断,于2016年5月9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张先生作出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5月13日,公安机关排除张先生作案嫌疑,对其解除强制措施。据媒体此前报道,相关部门已启动追责程序。
检察机关在对本案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将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发现的一些重要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引导公安机关以此为突破口,最终确定本案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5月23日,本案真正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新疆吐鲁番市落网。
据李某某供述,他和赵某(即“大鹏”)、李某庆、于某通(即“巴特”)4人于2016年1月下旬从河北石家庄坐飞机到广州,住了几天后,赵某在当地买了一辆白色越野车,4人从广州出发去四会。到四会市的第二天,即发生伤人事件。
目前,李某某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本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记者昨日另从张先生代理律师处获悉,张先生正准备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