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23.12.2014  04:09

粤农函〔2014〕1129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农业局:

  现将《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农机发〔2014〕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执行。为确保各项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各级农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各项统计数据亲自把关,亲自签批,督促统计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报表制度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报送相关数据,不影响全省数据的报送。

  二、为严肃统计纪律,确保统计数据的全面准确及时上报,省厅将把农机化统计工作列为农机化工作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绩效考核情况将全省通报,并作为农机化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农机发〔2014〕2号)

广东省农业厅

2014年12月22日

附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农机发〔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 (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了适应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机械化发展形势,进一步提升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工作水平,及时准确地为各级政府、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数据资料和信息,我部对2012年修订实施的《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适当修订,并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140号)。现将修订后的《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14年12月8日

附: 全国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201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