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待遇

26.06.2014  12:05

  本报讯  (记者刘遐昶  通讯员张广丰)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局了解到,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统一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待遇、增发求职补贴等4种待遇,是此次《条例》修订的两大亮点。

   打破用工界限,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

  “统一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待遇,是《条例》时隔12年修订的最大亮点之一。”市社保局副局长刘碧苑介绍。按照2002年版的旧《条例》,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后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新《条例》打破用工界限,要求农民工同样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同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待遇,大幅提高了农民工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该标准由老《条例》的“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的,按其本人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20%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后每多参加一个月加发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修订为“缴费每满一年可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缴费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如何理解这一变化,市社保局给农民工朋友算了一笔账。例如:某农民工缴费6年,月平均缴费工资1500元。按原《条例》,一次性生活补助1500元×(20%+5×12×2%)=2100元 ;按新条例,缴费6年的,可享受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目前,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010元,该农民工可以领取1010元×80%×8=6464元。

   增发求职、生育、技能、再就业的4种补贴津贴

  针对多种情况,新《条例》还增发了求职补贴、生育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补贴等4种补贴津贴。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增发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如某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1500元,其可领取求职补贴最多为1500元×15%×6=1350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次月起,不再发放求职补贴。

  新《条例》对女性职工增加了生育保障。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3倍。同样增加的还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证书的,可以申请领取补贴,标准为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

  新《条例》鼓励职工在失业后参加培训,提高技能,积极再就业。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而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选择“创业”的,可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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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