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村窝案7名村干全获刑 最重判4年

11.12.2014  04:34

冼村7名原班子成员被判处1年5个月到4年不等刑期。通讯员 罗伟雄/摄

  因被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相对较轻

  “信访了一年,他就判了两年!”昨日,冼村村民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走廊上如此吐槽。牵涉广州市原副市长曹鉴燎、一批开发商的原冼村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冼村实业”)腐败案宣判后,原党支部副书记、副董事长卢佑醒等7名村干部,因为被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也相对较轻。其中,卢佑醒获刑4年,是判得最重的一个。

  新快报记者 郭海燕 通讯员 马伟锋 马英 彭勇

  法院认定其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昨日,广州中院对冼村窝案进行一审宣判,7名原班子成员被判处1年5个月到4年不等刑期,其中卢佑醒被判的刑罚最重。

  法院认定,2006年至2013年,卢佑醒在担任广州市天河区冼村村委干部、冼村社区居委会主任及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期间,利用参与讨论村委决策、确定冼村与开发商合作开发及冼村物业承租等事宜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贿送款项合计人民币105.4万元,港币8万元及价值人民币7000元的购物卡。

  此前检方指控,冼村村委干部是受国家委托处理村集体事务,因此他们受贿行为应适用受贿罪。但是,法院认为检方的指控罪名不当,卢佑醒身份是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因此,此罪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精神文明奖没“明显不当”,不算贪污罪

  卢佑醒等人还曾被指控借着精神文明奖的由头,涉嫌贪污700多万元。但法院认为,卢佑醒等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犯罪主体身份不适格,该班子每年领取的精神文明建设奖来源于集体财产,并非国有资产。

  法院还认为,冼村申报发放的精神文明建设奖金额是个人奖励数,并沿用原沙河镇的规定,得到街道批复同意才发放的。而且,从其他各村经济联社情况来看,原沙河镇管理的各村归到天河各街道办管理后,也仍继续按旧规定进行奖金的发放。

  法院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未有新的政府文件表明沙河镇的原有规定不适用的情况下,冼村村委会申报的奖励金额应认为是个人奖励数,卢佑醒等人没有非法占有集体财产的主观故意。此案在侦查及庭审阶段,多名冼村村委成员均供述对于违规发放奖金不知情,以为是自己应得的奖金。基于上述分析,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卢佑醒构成贪污罪名不成立。

  昨日宣判现场,上百名冼村村民前来“围观”。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有些村民表示不满意,认为顶着这样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犯罪成本太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