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他人社保卡,千万别这么做!否则……
大洋网讯 捡到他人社保卡后在药房消费,构不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是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近日,林某在其工作的药店拾得一张顾客遗失的社保卡。之后,林某和其男友陈某以及梁某等人使用该张社保卡在药店消费人民币5000多元。此外,陈某还自行到天河区另一药店用该卡消费2000多元。
梁某和林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陈某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以三名犯罪嫌疑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广州市天河区法援处在收到法院通知后,指派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郑莉律师为被告人林某提供刑事辩护。
究竟三名被告人盗刷社保卡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律师对检方的定性存疑。经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后,在不影响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主观态度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决定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辩护权。
通过检索学术文献和类似案例,辩护律师梳理了盗刷社保卡行为定性的三种主要观点:
观点一:是盗刷社保卡构成“盗窃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转移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观点二:是盗刷社保卡构成“诈骗罪”。医保卡是实名制,卡的持有人与医疗保险中心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医保定点药店,定期与医保中心结算销售款项,对医保卡内钱款具有一定的支配权,在某种意义上亦可以理解为是医保卡内钱款的保管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药店的信任,从他人的医保卡中刷卡购药,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诈骗罪”;
观点三:是盗刷社保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社保卡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功能,属于信用卡范畴。而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盗刷他人医保卡,与上述行为原理类似。
辩护律师认为,应将社保卡和信用卡作区分。
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借记卡等在内的各类银行卡。
社保卡是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虽然新型社保卡加载了金融功能,有借记卡功能,但社保卡和信用卡的主发卡机关、功能定位、使用方式和管理流程均不同,不能将社保卡定义为信用卡。
此外,本案社保卡的使用方式属于单纯应用社保功能,不涉及借记卡使用。社保卡的金融功能和社保功能之间由不同的命令、文件和安全管理的模块,中间有防火墙,通过防火墙机制互相独立,互不影响。林某等三人通过“盗刷”的方式,在药店进行消费,应用的是社保卡的“社保”功能,而非应用到银行等机构取现的“金融”功能。
就本案侵犯的法律关系来看,社保卡中的资金是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构成,是属于个人财产。按照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备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试得密码,秘密窃取他人社保账户中钱财,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行为模式和犯罪构成要件。盗刷社保卡的行为侵犯的是个人财产所有权,而非扰乱金融秩序及市场经济秩序。
为此,辩护律师认为盗刷社保卡应当认定构成盗窃罪。
最终,法官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分别判处陈某、林某和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广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郑莉、刘杰莹、阳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