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人制毒2.6吨 惠州特大制毒案9人被判死刑

23.12.2015  18:16


29人制毒2.6吨 惠州特大制毒案9人被判死刑

 

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

 

 

 

日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惠州市看守所公开宣判一起29人特大涉毒团伙案,以贩卖、制造、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5人死刑、4人死缓、3人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判处3至19年有期徒刑不等。

 

  合伙出资雇人制毒,5次制得毒品氯胺酮约2.6吨

 

  被告人潘国辉、潘国光、翟振发、潘云威、潘运文、钟日华是此次特大制毒案的制贩毒老板。2013年10月、2013年12月、2014年3月、2014年4月、2014年5月,他们先后五次向被告人余运添购买制毒原料羟亚胺(俗称“料头”)及制毒辅料。经查,潘国辉等人共购得“料头”147件(每件25公斤)后,转包给以被告人潘粤锋为首的制毒团伙制造毒品氯胺酮。其中,潘运文独资2次,潘国辉、潘国光、翟振发、潘云威参股3次,钟日华参股1次。

 

  为物色用于制造毒品氯胺酮的地点,被告人潘粤锋找到了被告人马杏婵,于2013年8月承租了马位于惠州市惠城区芦洲镇岚派村的果园作为制毒工场,并纠集被告人刘家昌、刘国彪等人制造毒品氯胺酮。潘粤锋与老板们事先商议好价钱,以加工一件“料头”获取人民币17000元作为报酬,将“料头”、酒精、盐酸等化学原料转运至制毒工场,指挥团伙成员先后制造了毒品氯胺酮5批次,约2.6吨。

 

  制出成品后,潘粤锋将氯胺酮交给制毒老板,制毒老板再按照出资比例获取相应的氯胺酮,并通过各自的渠道贩卖出去。其中,2014年3月,被告人钟日华将其按出资比例获取的75公斤氯胺酮转卖给“老五”(另案处理);2014年,被告人潘国辉、翟振发以人民币560万元的价格贩卖440公斤氯胺酮给被告人程留祥。在交易过程中,被告人林伟富、王凯龙、邓文正、潘文广、尤征军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还帮忙负责运输。

 

  2014年5月11日凌晨,民警在上述制毒工场及相关被告人家中缴获制毒工具、原料及第5次制出的毒品氯胺酮约1.2吨。

 

  三大“料头”卖家层层转卖,获巨额利润

 

  被告人余运添是上述制毒老板的“料头”供货商,他的货源来自被告人黄振强。余运添在接到订单后,遂联系上家黄振强商议购买“料头”事宜,并商定每件盐酸羟亚胺的价格为人民币7万元,赚取每件2万元的差价。而黄振强的上家是章宝泉(另案处理),2013年10月开始,黄振强多次向章宝泉购买盐酸羟亚胺及制毒辅料(酒精、盐酸等化学原料),并贩卖给余运添。

 

  2014年7月4日,民警在该公司缴获粉末状物共70袋,净重1708.39千克,经鉴定,均检出羟亚胺成分。

 

  涉毒数量巨大依法严判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国辉、潘国光、翟振发、潘云威、钟日华贩卖、制造毒品氯胺酮,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以被告人潘粤锋为首的12人制毒团伙制造毒品氯胺酮,数量大,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程留祥贩卖毒品氯胺酮,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林伟富、王凯龙、邓文正、潘文广、尤征军运输毒品氯胺酮,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余运添、余远彪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黄振强非法买卖盐酸羟亚胺,数量为1710.46公斤,又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构成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及相关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潘国辉、潘国光、翟振发、潘云威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被告人潘粤锋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被告人潘运文、钟日华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程留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林伟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刘家昌、刘国彪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王凯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以上12人均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的附加刑。被告人黄振强等17人分别以制造、贩卖、运输等罪名被判处3年至19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3万至111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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