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检察官继续起诉律协

29.03.2016  07:21

  明星女检察官杨斌辞职当律师,却因为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将广州市律协告上法庭。一审被驳回后,引发“律协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讨论。昨日下午,该案二审宣判,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案件由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继续审理。

   二审释疑:

  因为杨斌并非律师

  律协行为非行业自律行为

  昨日下午,该案在广铁中院二审宣判。广铁中院认为,律师协会行使的实习登记审查权是法律授予的法定职权。我国《律师法》授权律师协会行使8项职权,其中有一项是“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律师法》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还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对象仅限于协会会员,不涉及会员以外主体。

  杨斌并非律师,广州律协针对杨斌作出的行为不属于《律师法》规定的行业自律行为。

   律协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该行为属行政管理行为

  广铁中院认为,《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同时具备四项条件,其中一项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该条件是律师执业许可的必备条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因此,是否准予实习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虽然是否准予实习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但它是律师执业许可的必备条件,是能否成为执业律师无法逾越的法定程序,对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起到决定性作用,它是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对实习登记申请人产生重大权利义务影响的行政管理行为。

   该管理权与人身权财产权有关

  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广铁中院认为,广州律协对杨斌实习登记申请作出的处理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律师协会行使的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权是《律师法》授予的行政管理权,该管理权涉及申请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与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有关,且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排除范围,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的复核制度仅为律师协会内部的权利救济规定,该规定可以作为法定权利救济制度的补充,但不能据此限制和剥夺申请人的法定救济权利。

   事件回顾:

  前检察官遇“办证难

  怒诉广州市律协

  去年3月,检察官杨斌辞职后入职广东一家律所,同年4月,她通过律所向广州市律协递交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材料,但被告知需补充14周岁以后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杨斌说,因求学、工作原因,14周岁后,她的户籍几经变更,广州的派出所仅能出具其户口迁来广州之后这段时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且自己已经提交,而自己在广州工作、生活已20多年,且一直在检察院工作,足以证明自己无犯罪记录。

  她认为,有没有犯罪记录是审查机关调查核实的工作,而不应该为申请人增加额外的负担。杨斌认为律协的要求没有依据,她于去年7月一纸诉状将广州市律协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律协对其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限期作出实习登记行政决定。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律协是律师自律性组织,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于去年12月28日驳回起诉,并认为其可以通过向律协复核的方式行使救济权。杨斌不服提起上诉。因为从今年起,广州地区行政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该案于是上诉至广铁中院。

  起诉律协时间表

  2015年3月

  检察官杨斌辞职后入职广东一家律所

  2015年4月

  杨斌向广州市律协递交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材料

  2015年5月

  杨斌被告知需补充14周岁以后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

  2015年7月

  杨斌将广州市律协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律协对其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限期作出实习登记行政决定

  2015年12月28日

  越秀区法院一审驳回起诉

  2016年3月28日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案件由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继续审理

   法院裁定:

  案件由广铁一院继续审理

  广铁中院裁定,撤销越秀区法院一审裁定,案件由广铁一院继续审理。庭后,杨斌表示,她于去年辞职,至今已经有一年的时间,算是回到原点。

  杨斌说,她的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登记申请还要看案件的审理结果视情况而定,这一次的裁定,解决了程序上的问题,但案件将来实体部分的审理结果,还不得而知。她说,如果法律上解决不了她的问题,她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对各类“奇葩证明”清理的决心,不排除她遇到的问题会通过其他的途径解决,对此她抱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