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10.12.2018  13:10

粤统字〔2018〕10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各单位:

  《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统计局                           

2018年12月6日                       

 

 

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提高统计

数据质量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和国民经济核算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部门分工,强化基础数据来源管理

  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本部门统计资料搜集渠道,按照部门统计管理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做到统计调查方法科学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要优先使用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涉及政府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要与国家其他部门规定的专业标准相一致,避免因标准随意调整而影响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把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作为广东“数字政府”建设重要内容,完善部门统计数据共享机制,推进部门统计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加快建设统一完备、及时维护更新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实施涉及本部门领域的统计调查、核算和研究工作,及时将有关数据报送当地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计数据来源管理,特别是对涉及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基础指标(详见附件)和年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使用的财务报表、业务统计和行政记录等资料的管理。

   二、严格审核评估,确保部门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主要指标(如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基础指标)数据的审核,从全面反映广东行业、产业以及经济领域发展的实际出发,审核主要数据的全面性、基础资料的可靠性、结构数据的合理性和增长速度的可比性,确保提供给统计部门使用的基础指标具有连续性和平稳性。各部门要关注因部门制度调整、数据来源改变、统计方式变化等非经济因素对数据的影响,及时分析量化影响并向统计部门作出说明。要结合全社会用电量、工业用电量、税收总收入等宏观指标开展数据质量评估,对出现异常波动、背离经济实际增长趋势的数据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予以修正。

   三、推行全行业统计,确保部门统计数据的完整性

  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动部门统计向全行业、全地区延伸,切实解决部门统计数据行业覆盖不足、口径范围不全等问题,力争实现本部门统计数据的全覆盖,防止数据少报漏报。要及时了解本行业、本地区发展动态,督促所管辖地区和有关调查单位全面如实搜集基础数据并上报统计报表,确保利用部门数据核算的地区生产总值及相关行业数据全面准确反映本地区、本行业的经济发展状况。

   四、开展数据分析,提升对部门统计数据的监测水平

  统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基础数据的分析研判,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行业统计监测和预警制度,切实提高基础数据监测水平。要及时搜集主要数据,开展与全国、与主要省市、与上年同期、与上期等多角度的对比分析,准确把握数据运行特征和趋势。要建立重点指标监测和预警制度,通过对重点指标的监测,及时分析、预判本部门数据,查找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五、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对部门统计的监督管理水平

  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要求,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主动承担部门统计工作职责,并在统计业务上接受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健全部门统计资料搜集、整理、报送、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制度,并对报送、签署、发布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部门日常数据的监测,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与部门沟通解决,避免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及相关专业指标数据出现大幅波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定期开展统计业务培训和经济形势分析,按季度通报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及相关专业数据情况。健全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抽查监督制度,落实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定期对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附件: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基础指标及其来源部门

 

 

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基础指标及其来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