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与职工签劳动合同?公司被裁令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12.06.2023  22:42

劳动关系是劳动权利和义务建立的前提,判断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存续是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基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当前的劳动就业市场中仍存在劳资双方不签订或签订不规范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从而产生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近日,广州市总工会发布了多元化解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就有关公司与职工的书面劳动合同签订问题。

案例中,职工小赖入职某贸易公司,岗位为板房车板工人,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小赖购买社保,每月都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工资。2022年7月,该贸易公司在未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辞退小赖。小赖对此感到不解,但沟通无果,遂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小赖的诉求是:(一)要求公司支付自2021年12月份至2022年7月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2500元;(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0元。

工会委派工会律师为小赖提供工会法律援助服务。2022年9月,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裁令该贸易公司一次性支付小赖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396.55元。

工会律师释法:

(一)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二)关于该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用个人账户给付工资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工资,且支付的报酬具有规律性和周期性,符合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成果依约定支付一定对价的劳动报酬的财产性特征。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管理,有别于一般自然人从事民事行为所具备的单一性质。自然人因兼顾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亦具有职务行为的性质,法律后果应由法人承受。因此,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邓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