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出台反家暴条例 “经济封锁”纳入家庭暴力
深圳拟出台反家暴条例,草案根据城市特点有所创新
羊城晚报记者 沈婷婷
“母亲打死8岁女儿焚尸”、“丈夫浇汽油烧妻子”、“丈夫用刀挑妻子手脚筋”…… 2012—2013年深圳市先后发生了34起恶性家暴事件,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全国29个省区市人大,已经出台了反家暴的条例或者意见。有着特区立法权的深圳,亟待出台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条例。
目前,反家庭暴力条例已列入2014年深圳市人大立法计划,深圳市妇联作为条例起草单位,以今年上半年与深圳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合作开展了持续三个月的专题调研,结果显示有93%的被访者支持反家庭暴力立法。昨日,深圳市妇联组织专家学者以及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讨论,并在此次研讨会上提交了《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初稿。
草案规定,家庭暴力指行为人对其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性、经济等方面的伤害行为。同时,条例草案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家庭暴力范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在反家暴中心大量的家暴投诉中,常有施暴者对家庭成员实施经济控制的案例,因而草案首开先河将经济伤害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围。
对于家庭成员的界定,既包含了配偶,也包含了亲属中的老人和小孩,以及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员,而对于同居、前配偶关系等争议较大的身份成员,并未纳入条例草案。
立法论争三大热点问题
问题1
同居关系应否纳入保障范围?
具有恋爱、同居、扶养、照料或委托监护等关系以及曾经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行为,可否适用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是立法论争的一个热点问题。支持者认为,虽然是同居关系,但是这些当事人和陌生人关系是不同的,他们的情感的是难以割舍的。
记者注意到,因为家庭成员的界定本身存在争议,国内地区反家暴立法绝大部分都回避了这个问题。此次,市妇联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中并未将恋爱、同居以及曾经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行为纳入到家庭暴力范围当中。
研讨中,香港和谐之家的总干事陶后华介绍,香港政府1986年就制定了《家庭暴力条例》,2010年政府通过将《家庭暴力条例》易名为《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将同性同居者及前同行同居者纳入保障范围。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易松国作为《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初稿的起草人之一表示,家庭成员的界定应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抚养关系。虽然国外或港台地区,家庭成员的范围拓展到了同居者、前配偶。但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和法律立法的导向作用,本草案暂不将同居者及前配偶纳入适用对象。
问题2
经济暴力应否纳入家庭暴力?
为了充分切实保障受暴者的合法权益,记者看到该条例拟将经济暴力也囊括在家庭暴力范围当中。深圳大学法学院易松国告诉记者,一般来说家庭暴力主要涉及身体、精神和性三个部分。但是因为深圳本身经济发达,有城市自身的特点,“所以深圳的这个草案中把经济的问题纳入家庭暴力也算是一大创新和亮点。”
易松国告诉记者,控制经济的手段,其实和软禁是一样,也会对对方造成很大的伤害,“和身体暴力一样,只是方式不同而已。”
在当天的讨论中,也有反对者提出,经济暴力具有搜集证据难度大的问题存在。
但是易松国却认为,家暴的举证问题本来就是困难,隐蔽性很强,操作难度更大,但不能因为举证难就不立法。他认为,立法的最大的功能就是预防,“立法的意义更多是告诉你,不能这么做,这是违法的,要承担后果的。”
问题3
受害人在庇护所费用由谁承担?
在条例的第三章对受害人的救济部分规定,受害人在家庭暴力庇护所所需要的费用由施暴者承担,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而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有专家顾虑,家暴的举证复杂且艰难,如果一些人故意将自己打伤,到医院诊断作为证据,会不会也被误判为家暴?由于多数受害者隐忍的态度或没有及时报案和诊断伤情,导致家庭暴力存在取证难、证据认定难的问题,也使得检察机关往往陷入为难的尴尬境地。为此,检察机关建议成立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或者当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下,受害者不需要公安机关开具委托书就可以接受要求伤情鉴定。
但是,如果施暴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的,记者注意到这种情况本条例未作详细规定,并且在实际中,双方不离婚的,还涉及如何区别夫妻共同财产及施暴者财产分别处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