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用微信微博问案情也要登记
日前,中央政法首次通报了5起干预司法案件典型案例,6日广东省检察院出台实施细则,如果领导干部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形将会被告知所在单位,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打探案情等问题,将启动问责查究程序。其中对微信、微博等媒介过问案情的行为,也作出明文规定要求登记在案。
插手案件干预审判
将被通报
6日,省检公布了《广东省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两个规定”以及最高检、广东省相关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全文,根据规定,检察人员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等情形,属于违反规定干预、过问办案。
对于上述的情形,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将定期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一案一通报。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者诫勉谈话;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个工作日内
应将过问行为上报
《细则》还要求3个工作日内,应该将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行为上报,但是如果出现领导干部要求检察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限期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所涉案件被媒体曝光,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等情形,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立即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
如今,新媒体发达,对于通过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细则》要求应当备注信息存储介质情况。以口头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备注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其他在场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