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积极回应困难群众呼声 调整社会救助财产核查标准
日前,为积极回应各地困难群众要求调整社会救助财产核查标准的强烈呼声,广东省民政厅利用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全省困难群众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进行大数据分析,下发《关于当前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相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了社会救助业务部分财产标准,要求各地做好政策衔接期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工作。《通知》于今年8月1日正式执行,在《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前适用。
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不高于《通知》确定的金融资产标准时,且其他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符合条件时,即可按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
《通知》进一步放宽认定门槛,提高家庭金融资产核对及认定标准。《通知》明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存款和有价证券、基金(此三项简称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原则上不超过当地1年低保标准。
《通知》新增了两类特殊低保家庭的金融资产标准。如低保家庭中含以下两类特殊对象的,可在上述普通家庭金融资产标准基础上调高家庭金融资产标准:一是家庭中存在重病患者、一级、二级重残或智力、精神三级、四级残疾的家庭成员,每有一个上述情况的家庭成员,家庭总金融资产标准上调5倍当地年低保标准。二是家庭中存在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家庭成员、现役义务兵,每有一个上述情况的家庭成员,家庭总金融资产标准上调2倍当地年低保标准。同时含上述特殊情况的家庭,同一家庭成员的,按就高原则进行计算;属于不同家庭成员的,按就高叠加进行计算。
《通知》提出,对于符合单独申请低保的残疾人,其个人名下金融资产金额(市值)不超过6倍当地年低保标准。此外,为减少“悬崖效应”,针对普通低保家庭及单独申请低保的残疾人,其金融资产标准均可上调1个月低保标准,即原则上不超过当地1年低保标准,最多不超过当地13个月低保标准。
《通知》调整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金融资产标准。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融资产标准方面,新申请时,个人名下金融资产按照上述“最低生活保障金融资产标准”以及分类方法执行;在保普通特困人员复核时,个人名下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3年低保标准。在医疗救助金融资产标准方面,重点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在民政部门备案的人员,其医疗救助不需核对家庭财产;其他人员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财产的人均市值不超过当地2年城镇低保标准。
《通知》明确,经经济状况核对,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申请人凭出具的相关财产登记机关有效佐证材料,经乡镇街道审核上传系统后,依程序开展后续审核审批工作。《通知》未尽事项暂按《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其他条款继续执行。
附 金融资产标准计算公式
备注:
★1原则上不超过当地1年低保标准,最多不超过当地13个月低保标准。
★2符合单独申请低保条件的一级、二级重残或智力、精神三级、四级残疾人。
★3含重病患者、一级、二级重残或智力、精神三级、四级残疾的家庭成员。
★4个人名下金融资产按照上述“最低生活保障金融资产标准”以及分类方法执行。
5关于就高叠加计算原则,例如:家庭成员有两名重残且在校的,其计算方法为①(普通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标准)+重病、重残人数×当地年低保标准×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