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舆论漩涡中的“东方之星”船长
6月3日晚7时许,在长江湖北监利段,“东方之星”沉船救援工作仍在继续展开,各方力量通力合作,现场江上救援工作紧张进行中。目前,现场正在准备将失事船舶起吊。图为起吊设备已作好准备。中新社发 刘良伟 摄
中新社北京6月3日电 (记者 李洋)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所属旅游客船“东方之星”轮1日晚21时28分许在由南京驶往重庆途中在长江中游湖北监利段翻沉。获救的船长张顺文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事件焦点人物。
船长张顺文获救的消息是2日上午对外透露的。而据媒体最初转引湖南岳阳海事局的报告,张顺文是在1日晚23时50分许在长江天字一号码头附近获救的,距事发两个多小时。
获救的张顺文和轮机长杨忠权一同被长航公安部门控制。根据对张顺文和杨忠权的单独询问,均反映船舶在航行途中突遇龙卷风瞬间翻沉。
目前关于张顺文本人对事件的完整追忆尚未有公开披露,但张顺文对客船翻沉事件的证言无疑对事件的调查、还原事件经过具有关键意义。
据中新社记者稍早前掌握的有关资料,张顺文是名资格较深、从业时间较长的船员,从基层一步步升职,自舵工至二副、大副,再到船长。他担任船长一职已有十年光阴。
另外,张顺文和他的父亲是两代船长。记者此前在位于重庆万州的东方轮船公司采访时还了解到,张顺文2014年被评为公司年度优秀员工。
然而尽管从张顺文的履历看,他应当是一名经验较为丰富的船长,外界仍高度关注他是否在关键时刻履行了船长职责。特别是在沉船事件已过去48小时、船上400多人仍生死不明时,外界对于张顺文难以像普通获救者那样审视。
根据2007年由官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船员职责”和“法律责任”等章节明确了船长在航行中的权力和责任。国内已有媒体在引述《条例》的有关条款,矛头所指不言而喻。
媒体引述主要集中于《条例》第22条和第58条。第22条规定,船长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条例》第58条规定,船长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条还规定,船长在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也要面临相应处罚。
对于船长是否在客船翻沉事件中负有责任,舆论尚有不同解读。有观点认为,如果船长在时间充裕的情况下擅离岗位逃生,弃船上其他人员于不顾,显然要负重要责任。
但也有观点指出,如果确如张顺文所说,“东方之星”系在航行途中突遇龙卷风瞬间翻沉,他可能并没有组织救援、指挥人员撤离船只的机会。
由于事件尚处于紧张救援阶段,各界仍瞩目于船上人员是否能够脱险。但随着事件未来进入善后阶段,“东方之星”翻沉事件的原因必将大白于天下,张顺文的命运也将系于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