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如何破解覆盖率和公平难题

03.08.2015  21:46
基于中国的国情,政府全包或交由市场自行决定都不适宜,而社会医保模式虽可借鉴也无法照搬。物质基础不同,制度环境不一,决定了在借鉴的同时,中国需要探索出最符合自身实际的大病医保制度。

  7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到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要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到2017年,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做好与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全面实施大病医保,是今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作出的承诺。国务院常务会议新出台的意见,既是兑现承诺,同时也细化了推行大病医保的时间表和制度框架。基于中国人口基数庞大、贫富差异仍较悬殊、医保统筹度偏低等现实,全面推行大病医保还面临许多障碍。能否消除这些障碍,对能否提高大病医保覆盖率,进而提升基础医疗保障的水平,起着决定性作用。

   大病保险制度新亮点

  引进“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标准,可以对预防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及灾后救助进行合理的救济安排。

  大病医保相当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再保险”。此次通过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在制度细节安排上有不少亮点。

  其一,确定大病医保报销比例要达到50%以上。这一比例,与大病医保试点实际支付的比例大体相当。最近3年的试点表明,自付医疗费用通过大病医保再报销的比例能达到50%,上限能达80%。划出支付比例50%的底线,体现了防止因病致贫或返贫的政策意图。而且,50%的底线可能在今后进一步抬升。

  其二,对无法负担自付费用的特殊困难人群,作了专门规定。此前,国办发布了关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办法,在意见中再次得到强调。这表明,强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机制,并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有效衔接精准支付,是帮助特殊困难人群切实减轻看病负担的主要救济渠道。

  其三,对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的盈亏情况作了预期管理。意见提出,“收支平衡、保本微利”是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医疗的基本原则,保险机构的盈利率一般不得超过2%-5%,超出部分将返还基本医保资金池。这就避免了因保险机构追求高利润而出现投保成本过高的情况。同理,如果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控原因出现亏损,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基本医保基金分摊亏损。这就保证了保险机构参与招投标的积极性。

  对公众而言,更醒目的亮点在于意见所使用的表述。全覆盖、制度联动、防止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等表述,表明推行大病医保的增值性公共服务性质,同时也发出了向国际水平靠拢的信号。全覆盖,意味着将目前已试点3年的大病医保全面铺开,让所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者都能通过大病医保受益。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和国家卫计委的统计,3年来,全国31个省份均已开展相关试点工作,覆盖面达7亿人,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基础上又提高了10到15个百分点;制度联动,表明行政、市场和慈善机制将进一步在大病医保中融合。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是世卫组织提出的概念且有明确标准:如果家庭年总收入减去正常开支,年度内累计的医疗支出占比达40%以上,即可认定发生了灾难性医疗支出。引进这一标准,结合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日常生活支出费用和医疗支出,就可以建立起一个测算模式,从这个标准出发,可以对预防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及灾后救助进行合理的救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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