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女童乘车被抛车外致死 其父亲被告肇事获赔
中新网惠州8月10日电(严初 卢思莹 谢燕鸿)笔者11日从惠州市中级法院获悉,惠州一名女童(2009年出生),在乘坐其父亲所驾驶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女童被抛出车外,随后车辆翻车压到女童,造成女童当场死亡,其母亲状告肇事司机与保险公司要求赔偿,10日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共计41万,被告胡某赔偿刘某271646.5元。
据了解,2015年2月24日21时55分左右,被告胡某(与死者系父女关系)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乘搭原告刘某等5人)从惠州博罗县往湖镇镇方向行驶,行至湖镇镇某路段右转弯时,因离心力作用小胡被抛出车外,随后车辆翻车时压到小胡,造成小胡于当日死亡、刘某等5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博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等乘客不负事故的责任。
死者母亲刘某将司机胡某与保险公司告至法庭。刘某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的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10000元;判令被告胡武强赔偿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41974元、丧葬费29672.5元等费用共计571646.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其三者险300000元的保额内赔付(最后以300000元为限)。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该司投保了交强险与三者险30万元以及乘客座位险1万元×6座。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员小胡为车上乘客,原告按第三者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次事故受伤人员的身份应该定性为车上人员,其次,受害人员小胡与肇事车辆驾驶员胡某为父女关系,根据商业险条款规定,不予赔偿以下损失与保险费用: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损失。因此,保险公司认为无需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认为受害人是农村户籍,其死亡赔偿金标准应当按照户籍标准计算。
博罗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次交通事故,被告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小胡的损失应当由胡某承担。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死者小胡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外第三者;二是保险人通过格式条款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人范围之外是否有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