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加强镇(街)园区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员队伍加强镇(街)园区
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安委会向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以及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加强镇(街)园区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粤安〔2015〕10号)。
该文件是我省去年列为全国8个开展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试点省份后的重要改革成果和依法治安的重要举措,是我省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完善我省基层安全监管体制、解决当前我省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薄弱、建立健全全省基层乡镇(街道)以及开发区(含工业园区)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以下简称专职安全员队伍)所出台的一个重要文件。具体表现为: 一是 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这是继续2004年4月省政府印发实施《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粤府〔2004〕41号)11年之后,面对全省安全生产新形势、适应行政审批下放和取消对事故防控工作所提出的新要求,对建立健全我省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做出了重要改革和深化完善。 二是 广东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的一项具体措施。
该文件主要特点是对建立健全基层专职安全员队伍提出了具体详细要求,这是我省乡镇(街道)及开发区(工业园)依法配备、招聘、培训、使用、管理专职安全员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该文件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20号文为前提,要求各地在保持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现有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健全各乡镇(街道)以及省、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园区)的专职安全员队伍,明确要求做到“五个规范”,以确保基层安全生产工作稳定运行。突出亮点是: 一是 不但规范了工作职责,更是规范了配备标准。明确提出专职安全员的配备要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各地要根据乡镇、街道以及各类开发区事权的变化,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抓紧完成专职安全员的配备任务。原则上珠三角地区每个乡镇(街道)应配备8至25名专职安全员,特大镇(街道)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增加专职人员;粤东西北地区每个乡镇(街道)应配备3至6名专职安全员,其中较大镇街应不少于6名;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应配备6至10名专职安全员,其中珠三角地区不少于10名,粤东西北地区不少于6名;市级开发区应配备4至8名专职安全员。在此基础上,今后辖区内每增加100家生产经营单位,可相应增配1名专职安全员。 二是 规范了招聘条件和管理体制。不仅要求专职安全员队伍应通过政府雇员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招聘,对招聘的组织单位、招聘条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专职安全员队伍的素质水平。同时,还规定新招聘的专职安全员需经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实行6个月的试用期制度。镇、街道以及开发区专职安全员应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统一调配,镇、街道以及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管理;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将专职安全员的教育培训列入当地安全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原则上每3年至少安排参加一次轮训,并建立考核评议、退出等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专职安全员的行为。 三是 规范了工资待遇。该文件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专职安全员工资待遇,确保其工资水平与从事职业的高危险性相适应。要按规定将专职安全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企业年金并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对从事高危和有毒有害等行业(场所)的专职安全员还应落实职业健康防护及岗位津贴等制度。同时,区别专职安全员专业技术水平与资质明确相应补贴标准;并积极研究建立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激励机制。另还规定原则上专职安全员必须工作满3年方可调整,以确保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
该文件还对各地建立健全专职安全员队伍,加强镇(街)园区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时间任务进度要求。要求各地政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统筹安排本地专职安全员队伍的组建工作,确保责任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装备到位,落实保障条件;各地专职安全员队伍建设情况将纳入省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明确要求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于2015年9月前完成对组建工作的部署,2015年底完成组建工作,专职安全员队伍于2016 年起正式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