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立案登记制,我们准备好了吗?
实行立案登记制,我们准备好了吗?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从5月1日起,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将迎来重大改革,由审查制变为登记制,将给法院工作带来源头式、全程式影响。改革之后,案件潮会汹涌而来吗?原来就突出的案多人少矛盾会不会更加严重?全国各级法院做好充分准备了吗?记者带着这些问题进行了调查采访。
试点 群众叫好与法官压力大
实际上,在此之前,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就立案登记制进行了试点。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是试点法院之一。去年11月开始调研,在实践中逐步推行立案登记制,今年3月2日,正式出台细则向社会公布。
“应该说受到了普遍好评。”和平法院院长李清杰说,“律师和当事人都表示,来法院立案更方便了,立案大厅里也不再出现吵吵嚷嚷的情况。”
和平法院动用了很大的力量来保障这一制度的实施,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由18人增长到51人,占全院人员的六分之一。
和预期的一样,随之而来的是案件量的大量增长。“当月,案件量就上升了32.4%。”李清杰说。
和平法院一线法官72人,去年人均结案201件,案多人少矛盾已经十分突出,法官工作压力非常大。“而随着法官员额制的‘减法’和案件量上升的‘加法’同时出现,这个矛盾会更加突出。”李清杰说。
和平法院想了很多办法来平衡这一矛盾。
“对符合收案条件的,进行诉前调解和联合调解。不符合收案条件的,进行引转调解,法院负责联络和协调,转给有权有责任的部门。”李清杰说,“保证老百姓诉求不落地,事情有人管。”
通过种种措施,当月,有40%的案件在审前就得到了解决。
立案登记制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权,并非鼓励诉讼,也并不表示法院大门完全敞开,随便立案。
和平法院自3月份以来,共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裁定25件。李清杰介绍,不受理主要有超过诉讼时限、诉权丧失、不属于法律调整范畴等原因。
不予受理并不代表不理不睬,和平法院有几种解决方式,对来案进行分类处理,多渠道化解。
有一起抗战老兵要求政治待遇的群体性诉讼,由于属于政策性调整范畴,不属于法律调整范畴,法院无法受理,但积极联系了民政部门,将案件转过去处理。
“立案登记制改革对法院是源头式、全程式的影响,对全院所有法官的要求都有提高。”李清杰说,“5月1日正式实施之后,预计来院咨询登记立案的量会进一步加大,案件量增加甚至有可能超出现有审判能力。我们要进一步根据新要求完善制度,加强各方面保障和能力,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确保公正高效司法。”
铺开 法院“严阵以待”案件潮
还有十来天的时间,立案登记制就要全面铺开,法院在做着哪些准备工作?记者就此采访了几位基层法院院长。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院长张春和表示,黄埔法院虽然没有进行试点工作,但一直以司法为民为指导思想,对便民立案十分重视。5月1日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他们将根据意见内容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则,尽快制定宣传资料和立案清单。
黄埔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的法官已经由3名增加到5名,该院科学发展研究小组也正开会研究,预计几日内出台配套制度,并对法官进行培训,尽快熟悉政策内容。
“我们还计划在人口密集区搞一个‘法律咨询宣传专项活动’,以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宣传为主要内容,帮助群众更好诉讼。”张春和说。
增加诉讼服务中心的窗口力量、明确收案电脑录入的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到窗口监督……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也已经做好各项准备措施。院长白音宝力格表示,立案登记制首先就是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立案难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西乌珠穆沁旗法院辖区多是地广人稀的草原,巡回审判是平常办案的重要方式。白音宝力格还表示,在牧区审理点也将确定联系人,采取立案登记制,方便牧民减轻诉累。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也在积极应对,专门制定了《立案登记工作制度》,立案庭根据案件性质实行分类登记管理,专设了2个刑事立案岗、3个民商行政立案岗、1个执行立案岗和1个立案登记综合服务岗。
永城市法院院长江长涛介绍,永城法院正在加紧“二微一网一电”的构建,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网站、微博、微信、12368电话等平台了解立案程序,诉讼须知等信息,并通过电脑、手机上网申请立案、下载相关材料等,在家就可以完成立案。
后续 期待更大智慧和更多制度
收案容易办案难,立案登记制实施之后,在案件数量可能激增、更多疑难复杂案件进入法院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公正高效司法是法院面临的一个挑战。
江长涛表示,法院可能要面对骤然上升的工作量以及压力,需要法院以更大勇气面对各种类型的社会纠纷。在这些纠纷中,可能涉及到更为重大的社会利益,需要法院以更大智慧去处理和化解。
各地法院也在积极准备应对措施。白音宝力格表示,西乌珠穆沁旗法院将打破庭室职能,实行大审判,按照案件类型来承办案件,推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并充分发挥法官助理的作用。
清华大学教授王亚新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提出的诸如地方法院人、财、物由省级统管、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并调整跨区域的管辖等改革,都可以理解为有利于排除外部对法院处理案件的干预,属于能够给立案登记制的建立创造条件的配套措施。而近期中办、国办和中央政法委发布的防止内外部干预的“两个规定”,也是为立案登记制建立了一道有效的“防火墙”。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则表示,立案登记制的构建,既需要各级法院积极遵照、配合,又依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公开与全方位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公民法治意识、权利保障意识和正当行使权利观念等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立案登记制要与其他各项改革制度互相配合、互相推进,才能为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再添制度活力。
(作者:沈荣 责任编辑:杜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