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破解了立案难

20.04.2015  11:34

  ■黄义涛

  过去,在立案审查制下,一部分案件会以不符合立案要求而被拒之门外,使当事人对司法救济丧失信心,转而去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于是上访、信访事件频发。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有望破解“立案难”问题。《意见》规定从5月1日起,法院将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不少法律学者都提到,针对当前立案难存在的“不收材料、不理会、不给裁定”三大顽疾,《意见》明确要求“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是该《意见》的主要亮点。今后,法院立案部门和各人民法庭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自诉案件,只对起诉状是否符合规定、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该院管辖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体审查,这从根本上解决了“立案难”问题,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一次重大突破,积极意义值得期许。

  当然,与此相伴的是,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必然会出现以下三个问题,需引起重视。首先,案件数量会增长。法院需相应提升诉讼服务水平,特别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让当事人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同时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其次,需警惕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一经发现,法院都应驳回其请求,并给予司法处罚。第三,需加强法院内部监督,确保改革得到全面落实。如果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靠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的监督,通过全面推行立案公开,将立案活动晒在阳光下,规范立案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还有一点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实行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诉讼当事人的所有事项法院都可以予以登记立案,比如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就不予登记立案。当然,这对绝大多数当事人并无影响,无碍解决“立案难”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