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人员喂水致婴儿烫伤,谁担责?

17.04.2019  09:23

大洋网讯 花钱请家政服务,不料孩子被烫伤,还留下疤痕,谁该赔偿?某家政公司自称只是中介不用负责,这一主张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可。不过,广州中院近日对该案二审改判,认定由家政公司赔偿。

婴儿被开水烫伤 家长诉至法院

家住广州的黄女士于2016年1月生育一子。同年6月8日,黄女士与王某、某家政公司签订家政服务三方协议,家政公司作为平台推荐王某承担黄女士住所的一般家务。合同中约定,黄女士有义务配合家政公司对王某进行管理、教育和工作指导。

7月5日晚,王某在给婴儿喂水时,因碰倒热奶瓶导致婴儿被开水烫伤。事后,婴儿被送到医院急诊,住院治疗20天。出院医嘱显示:定期复诊,继续给予愈合的创面抗疤痕和色素沉着的治疗。复诊医嘱显示:定期复诊、下腹部疤痕需要手术切除、阴茎疤痕需要观察,必要时进行包皮环切术。经鉴定,婴儿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黄女士夫妇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家政公司赔偿损失。但家政公司称,当时签订的是三方协议,其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仅是中介关系;且一般家务的辅助工作是简单的照看婴幼儿,不包括育儿嫂工作中的“宝宝喂养”服务,是黄女士违约在先。同时,黄女士是王某的雇主,应对王某的行为负责。

二审认为家政公司要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因王某未尽到相应的谨慎义务致孩子受伤,具有过失。黄女士作为雇主,也是事发时孩子的监护人,应具备相当的谨慎程度,也存在过错。二人对本次事故各承担50%责任。审理中,王某并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于是缺席判决,王某赔偿1.8万余元。

黄女士夫妇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从本案当事人协议约定内容看,家政公司并非仅有居间者的权利义务,而是对王某有管理职责,黄女士、王某并不是直接建立雇佣关系。合同中确认的合同性质与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不符合,且该合同为格式合同,排除和减轻了家政公司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三方协议合同中并未对“一般家务”作出具体约定,而家政公司的网站资料显示,“一般家务”包括对婴幼儿的日常照料。按照常人理解和生活常识,王某喂婴儿喝水属于一般性的日常照料,故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王某的过失行为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家政公司作为派出单位派出人员履行职责时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黄女士选择的是一般家务而非专门的育儿服务,其应当预见到派出人员不具有育儿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照料婴幼儿时会增加风险,且其提供了工作环境,也有一定过错,应自担40%责任。二审于是改判由家政公司赔偿1.9万余元。

(信时记者何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