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付完钱网店拒发货,“标错价”谁买单?

12.04.2019  11:54

大洋网讯 明码标价,是经营者向消费者公开标明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一种方式。打开各色各样的购物网站,商品价格通常都占据着非常醒目的位置。然而,标价错误的“乌龙”事件时有发生。最近,广州市民王先生在网购时就遇到这么件烦心事。沟通无果后,王先生以价格欺诈为由将经营者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法院日前审理后认为,经营者行为不构成欺诈,但仍需赔偿王先生800元。

买家:付款后商家拒绝发货

王某诉称,2018年8月16日,王某于杭州某发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开设的店铺“某发专卖店”以2788元购买一台GQ-230制冰机。购买前,商家客服说下单次日就可发货。之后商家以各种理由拖延,若不加钱就拒绝发货。8月19日,京东客服告知王某,称经查明是商家价格录入错误,不愿发货,要求王某取消订单并赔偿王某500元。王某回复不要赔偿,只要制冰机。王某遂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请求确认杭州某发贸易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成立,承担三倍赔偿责任8364元。

商家:员工失误致标价错误

杭州某发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因当时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才误将4388元的GQ-230制冰机按照GQ-150制冰机的价格2788元出售。王某下单后,公司才发现标价错误。该公司同意王某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且鉴于自身行为确实存在错误,愿意赔偿王某500~800元,但没欺诈王某。

法院审议

1.不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杭州某发贸易有限公司于去年8月1日开始在京东销售商品,王某于同年8月16日下单时该公司尚处于初运营阶段,在王某下单当晚即向王某表明标价错误,故对于杭州某发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因疏忽大意标错涉案商品价格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该行为属于意思表示错误,并非故意告知王某虚假情况,不构成欺诈。

2.商家仍要赔偿

因杭州某发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故对于王某要求支付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杭州某发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确已构成缔约过失,向王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对于杭州某发贸易有限公司的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王某未举证证明,但杭州某发贸易有限公司表示愿意向王某赔偿500~800元,这属于杭州某发贸易有限公司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认可。最终判决解除王某与杭州某发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杭州某发贸易有限公司返还王某货款2788元并赔偿经济损失800元。

信时记者何小敏 通讯员周扬 梁珺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