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工资不得迟于次月10号"的规定是多赢之举
企业按月支付工资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号,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需要停工的,企业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日前,广东省人社厅起草的《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据悉,广东或将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社会共济原则筹集资金,向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额收取。(6月13日《信息时报》)
按时发放工资是有法律规定的。《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出现偏差,以致于出现员工被拖欠好几个月工资的现象,最终老板跑路,工资打了水漂。
什么时候发工资,企业往往是约定俗成的,更多的是老板说了算。老板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将发放工资一推再推。现行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按月支付工资的约定时间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号。”这么规定,就很明确。其实之所以这么修改,就是考虑到用人单位较大的用工自主权,并没有硬性规定具体的支付日期,导致大部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一般都是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劳动者普遍要压2个月工资,一旦发生欠薪损失较大,处理难度也加大。这种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出发,从制度和法律上将劳动者的损失降到最低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按月发工资不得迟于次月10号 ,这样的规定看似多此一举,实际上却透着对劳动者的浓浓爱意,看似是与企业过不去,实际上却对企业的爱护。“用工荒”这个词对谁都不陌生。许多企业等到找不到员工的时候才发现,自己以前做得很不够。谁都知道,按时发放薪水对员工的意义,企业的最大诚信就是按时发放工资,可是不少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却喜欢“耍小聪明”。为了让自己更得利,将员工的工资一压再压,这么做,看似企业沾了便宜,却会失掉人心,一家企业如果老是在员工的工资发放上做手脚,其实离倒闭已经不远了。
发工资不得迟于次月10号的规定很有必要,这是对企业的最大约束力,也是在提醒企业要善待员工,更是壮大企业的必要举措。不过,关键的问题是如何保障这一条措施的落实,如何使劳动者的维权渠道畅通。不能让“发工资不得迟于次月10号” 的规定看起来很美。
(编辑:苏卓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