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资必须次月10日前发 台风暴雨停工不能扣

15.06.2015  10:53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征求修订意见

  广州日报讯 (记者刘冉冉)一旦台风、暴雨预警信号生效,停工期间工资照发;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工资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日。省人社厅日前公布了《关于修改<广东 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民可于7月30日前提交意见。

  意见稿提出: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的,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意见稿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 付劳动者工资,其中按月支付工资的约定时间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日。人社部门解释,修改的理由为:目前《条例》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相对比较宽泛,没有硬性 规定具体的支付日期,导致大部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一般都是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劳动者普遍要压2个月工资,一旦发生欠薪损失较 大,处理难度也加大,因此应缩短工资支付周期。

  同时,工资的计算方法也进行了细化、明确:“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计薪日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约定的日工作时间确定,但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如果发生恶意欠薪等行为,意见稿规定:用人单 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十人以上的;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两个月以上的;一年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数额累计10 万元以上的;一年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累计3次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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