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最大海霸“二审判17年 处罚金3450万元
[ 摘要 ]王军华于1997年2月成立军安公司后,于2002年11月与珠海市金湾区海洋与渔业局签订了海域投资开发合同,审理认定,王军华等人在经营管理中,犯有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最大海霸案昨日做出二审判决。
■新快报记者 陈婕 通讯员 谭炜杰
原为军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媒体称为建国以来破获金额最大的“海霸案”昨日下午在珠海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上诉人王军华(原军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犯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50万元。王军华的弟弟王新华以及其余从犯分别获刑15年至缓刑。
据珠海中院称,该案是广东省开展“三打两建”期间侦破的一起重大案件,涉案人员多,涉及罪名多,社会影响大。珠海中院先后5次开庭,庭审时间加起来总共长达9天。
单位行贿罪未认定
2012年12月,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对王军华等13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单位行贿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一项或几项罪名判处相应刑罚。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王军华等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原审法院,认为指控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原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军华等8人不服,提出上诉。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查明王军华的违法所得额共计超过了6000万元。但因单位行贿数额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二审对王军华的单位行贿罪未予认定,刑期也相应由有期徒刑十八年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50万元;上诉人郭运生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在二审期间能认罪悔罪,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其余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均维持原判。
当地渔民实名举报
据悉,这起特大“海霸”案的核心举报人是两名长期生活在南水镇的渔民,张大洲和林新兴。一个是在南水镇打工近20年的渔民,一个是当地土生土长的养殖户。2012年年初开始,张大洲和林新兴一起,先后收集了57名同村举报人的材料,数次到珠海市、广东省、中央相关部门实名举报王军华。
接到线索后,相关部门即展开调查,2012年5月10日,珠海警方一举捣毁了军安公司犯罪集团,抓获25名成员;两天后,王军华在武汉某高级酒店内被抓获,这个横行一时的犯罪团伙彻底覆灭。林新兴也因此获得广东省“三打办”和珠海市给予的举报线索奖励合共15万元。
一群公职人员落马
随着军安公司犯罪集团人员被查处,其背后的一群“保护伞”也相继浮出水面。据珠海纪委通报,五名为军安公司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被查处。
高栏港区海洋和农渔局主任科员周某生和科员张某阳,在收取王某华贿送钱物10.8万元和13万元(折合人民币)之后,在政府征用军安公司承包海域补偿款工作中,不到现场认真调查,致使政府蒙受巨额损失。
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陈某福,收受王某华钱物折合人民币16万元,纵容军安公司造假骗取国家巨额赔偿款。
涉案的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支队长余某星、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海监科长邓某贵,同样被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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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海霸”四宗罪
王军华于1997年2月成立军安公司后,于2002年11月与珠海市金湾区海洋与渔业局签订了海域投资开发合同,审理认定,王军华等人在经营管理中,犯有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诈骗罪自2007年6月,珠海高栏港区管委会因修建航道基本建设需要,先后四次征用军安公司承包海域并委托南海水产研究所对军安公司被征收海域的养殖损失进行评估,王军华等人在抽样评估中弄虚作假,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700多万元。
非法经营罪 2004年至2010年期间,王军华在所经营的军安公司、军信公司、警盾公司等多家公司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前提下,指使王新华等人与多个用砂企业、个人签订非法采砂协议,将承包用来养殖沙白等贝类的海域提供给他人大肆开采海砂,非法所得近4000万元。
合同诈骗罪 2010年9月,明知承包海域无砂可采,王军华成立的华众公司与珠海某公司签订了开采买卖海砂合同,收取对方500万元保证金和260万元首期预付款。发现没有海砂后,对方多次要求退还,但王军华、刘德涛拒绝退还。
敲诈勒索罪军安公司投资经营珠海市高栏港部分海域后,陆续招募党进金和黄立春、陈志辉、程波等多名海面管理员,统一着公司发放的迷彩服,驾驶配备棍棒刀具的快艇和水泥船巡逻,如发现有过海船只在军安公司承租的养殖海域捕鱼,便拦停或扣押,向被害人勒索现金共计16.6万元。
(金羊网-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