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恶意欠薪入刑标准 欠薪3月累计超1万或判刑
广深等一类地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报酬且数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就可能判刑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林晔晗 衣海君
究竟犯了多大事才“够格”数额较大进而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过去没有明确。广东省高院1日通报称,该院近日出台了《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 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简称《标准》)并下发全省法院执行,其中广州、深圳等珠三角6市属于一类地区,汕头等15个城市属二类地区。《标准》于今年3月 3日下发正式施行。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近年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新罪名,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广东恶意欠薪刑案年均成倍增长
据广东省高院统计,从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规定“对恶意欠薪者入刑”,特别是2013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 劳动者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以来,广东法院对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呈“高压”态势,2012-2014年,广东 法院共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77件、判处被告人295人;三年来,案件涨势迅猛,其中2012年50件52人,2013年77件80人,2014年 150件163人,案件数和判处被告人数年均增幅达174%和177%。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中院就‘数额较大’具体标准问题反映到我们这里。广东省系劳务输入大省,劳动密集 型企业较多,劳资纠纷尤其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频发。因此,有必要制定适应本省情况的具体数额标准。”广东省高院刑三庭庭长王在魁说,“在司法实践中究 竟多少才算作‘数额较大’说法不一,如何把握好地域经济差异性需要我们做大量细致的调研认证。”
主要参照地市GDP等划定“两类地区”
据了解,广东省高院下发的《标准》着眼广东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将量刑适用标准分为两类地区,用“两把尺子”衡量,并采取“期限+数额”或“人数+数额”两种模式对恶意欠薪者量刑。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等6个市,定罪量刑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
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等15个市,定罪量刑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
此外,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恶意欠薪案件,按照犯罪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广东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以2013年广东各地人均GDP为例,深圳为137476.82元,最低的地市才18630.45元。”广东省高院副院 长洪适权解释,“我们在制定标准时主要参考了各地级市人均GDP、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其他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等参照因素。”
刑事立案前抓紧支付赔偿则不属犯罪
省高院同时表示,对于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为: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拒不支付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解析标准制定
既有广东特点又“宽严相济”
据介绍,《标准》既体现了广东特点,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省高院在制定标准时对于一类地区,其数额标准采用的是《解释》规定的上限,而对于二类地区,其数额标准采用的是《解释》规定的中间值。
此外,省高院在依法打击恶意欠薪中,注重把好案件审理关,特别是在“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方面,以防止打击面过宽、刑法介入过度。
(董柳 林晔晗 衣海君)
■数据
近年来,广东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持续高温,据统计,全省法院一审劳动争议收案数
2012年为62633件,
2013年为50156件,
2014年为49636件;
劳动争议纠纷涉案标的
2012年13.64亿元,
2013年12.77亿元,
2014年17.99亿元。
(董柳 林晔晗 衣海君)
制图/黄绮文
■链接
●一、二类地区分类情况
一类地区(6个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
二类地区(15个市):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董柳 林晔晗 衣海君)
● 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惯用手段
a。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b。逃跑、藏匿;
c。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