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地补偿标准拟统一并大幅提高

16.10.2015  09:39

比三年前最高涨至3.3倍

广州征地补偿标准拟统一并大幅提高

■新快报记者 占文平

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相关办法昨起征求民意

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试行办法),昨日起在广州市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试行办法大幅提高了全市征地补偿标准,最高的越秀区和天河区Ⅰ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对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下同)达到40万/亩,而现行二者只不过要求不低于12万元/亩。据悉,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违法建筑拟不予补偿。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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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

越秀和天河Ⅰ类最高达40万/亩

试行办法适用于包括城中村在内的全市农民(含农转居人员)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较现行政策相比,试行办法最大变化即制定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而现行做法则是划定了全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实际操作中要求不低于保护标准即可。对比现行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试行办法中列明的补偿标准则大为提高(详见表格)。

据了解,根据2012年颁布的《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Ⅰ类地区、番禺区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补偿另行计算)为12万元/亩(注:以耕地为基准),其他区在6万元/亩-10万元/亩。

而根据试行办法中的征地补偿标准,第一梯队的越秀区、天河区Ⅰ类地区都达到了40万元/亩,是现行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3.3倍。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征地补偿标准仅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完整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其中,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广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试行办法强调,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当相同,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的不同而有差异。同一征地项目的征地范围跨越不同区域,原则上按对应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此外,本试行实施后,除经市政府同意的外,不得再新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名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