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案件首次“负增长” 下降两成多

23.04.2015  13:19

绘图:吴文锋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4年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此前的2013年,广州两级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近万件,占全省三分之一多,约占全国受案的十分之一。由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2月底才正式开始受理案件,故2014年时,广州地区的知产案件还是由广州两级法院审判。

知识产权案件下降两成多

昨日,广州中院同时发布了2014年知产案件十大案例,其中,首次披露腾讯公司诉酷狗公司,在《我是歌手》第二季时涉嫌侵权,因而向法院申请禁止令。广州天河区法院作出了新民诉法实施后,广州地区首例诉前禁令,对“酷狗”的一系列行为予以了禁止。

广州中院《2014年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显示,2014年,广州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394件,同比减少23.79%。

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4933件,占66.72%;商标权纠纷案件1718件,占23.23%;专利权纠纷案件532件,占7.20%;其他纠纷案件211件,占2.85%。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387件,同比减少11.96%。

新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191件,其中,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658件,同比上升70.47%,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416件,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法经营罪案件117件。审结1087件(其中一审案件1040件,二审案件47件),其中,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602件,同比上升80.78%,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378件,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法经营罪案件107件。

大部分案件可庭审直播

2014年还新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4件。

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些案件中,有一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新类型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例如,审结了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王老吉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药集团诉加多宝公司“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广告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审结了谢汝周等14名被告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罪案等。

白皮书》显示,2014年,广州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首次出现负增长,司法导向作用凸显。广州两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在持续多年的井喷式增长后首次出现下降的情况,尤其是民事一审案件在较大的基数基础上同比减少两成以上。广州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诸如网吧类案件及卡拉OK类案件这类涉及面广、单个涉诉标的较小,侵权情节轻微的案件,通过合理调整特定类型案件的保护定位,追求更深层次的公平,使诉讼回归到权利救济的本质,使双方对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结果有合理预期,从而促使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来处理双方的纠纷,使得此类案件的数量大幅度下降并带动了总体收案数量的下降。如广州法院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从2013年的约2000件降为2014年的不足100件。

二是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手段进一步加强。广州法院积极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积极配合“双打”专项工作,去年广州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数量大幅下降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充分发挥了惩治和震慑犯罪的作用。

三是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增大。在新收案件中,涉及前沿科技问题的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知名企业重大利益的品牌保护案件、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等逐渐增多,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

四是司法公开进一步增强。广州法院积极推进阳光司法,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坚持庭审网络直播的常态化,并不断扩大范围。广州两级法院已实现了案件庭审全程直播,除部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外,所有案件均庭审直播,社会公众可以随时通过网络收看庭审实况,极大地提升了司法公开水平,获得了社会的广泛好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工作。建章立制,安排专人负责,做到“生效即上传”,确保文书上传的时效性。2014年,广东法院在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共发布裁判文书18651篇,发布总量排名全国第1位,其中广州法院发布数量为5028件,占近30%,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

典型案例 1

我是歌手》转播权闹纠纷

腾讯申请法院“速冻”酷狗获支持

■案情介绍

2014年初,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称:己方获授权依法独占享有《我是歌手》第二季全部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其维权权利。然而自2014年1月3日《我是歌手》第二季开播以来,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多次通过其所有并经营的酷狗音乐网、电脑客户端及手机客户端传播涉案音乐作品。

腾讯通过北京版权资源信息中心及委托的律师多次向酷狗发送通知函及律师函,要求其及时删除侵权内容,但对方拒不删除或屏蔽侵权作品。鉴于《我是歌手》第二季为申请人花费巨额版权费用引进的时效性很强的热播综艺节目,腾讯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有效担保,其申请应予支持。迅速裁定酷狗公司立即停止网站、电脑客户端及手机客户端软件传播《我是歌手》第二季歌曲的音频内容。

■案件启示

本案是新民诉法实施后广州法院首例诉前禁令案件。

法院发出诉前禁令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撤回了起诉。

广州中院点评认为,天河法院通过快速响应并颁发诉前禁令,防止损害扩大,有利于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损害的进一步扩散,并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案件表明,诉前禁令已经成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的一把利器。

典型案例 2

广州“直通车”PK西安“直通车

——异地使用企业字号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介绍

直通车”是原告广州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通车眼镜公司)的字号,该字号系直通车眼镜公司在国内眼镜销售服务业中最先注册。

被告杨华太独资成立了西安大众直通车眼镜超市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西安大众直通车公司),该公司出具一份《加盟授权书》,授权杨华太在广东省范围内使用“大众直通车”字号开拓眼镜市场,并以杨华太控股的方式注册成立有限公司。

2013年9月,被告杨华太在广州市越秀区登记成立华视眼镜店,该店招牌、内部装潢、销售票据上均突出使用了“直通车”标识。法院经审理认为,直通车眼镜公司的“直通车”字号具有一定知名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杨华太提供了所谓“加盟授权书”,但其主观上有利用异地注册制度规避和“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在华视眼镜店招牌、内部装潢、销售单据突出使用“直通车”标识,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停止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直通车眼镜公司的经济损失。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件启示

我国企业字号实行分级登记管理模式,相同的企业字号可在不同行政区域内进行登记。鉴于此种管理模式,不少经营者采用“迂回战术”,先在某地注册与其他行政区域知名企业相同的字号,然后以授权、许可、监制的名义在知名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内使用该字号,经营与知名企业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本案中,法院从企业字号知名度、经营者是否有不正当竞争恶意、是否会造成商品主体混同、有无在先权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此种市场经营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规制,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刘冠南 姚凯丽  马伟锋 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