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通报专车群体性事件 两名专车司机各被罚款10万元

22.10.2015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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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车司机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州市交委执法局披露两宗非法营运群体性事件

10月21日,广州市交委执法局向羊城晚报记者透露,今年5月30日和6月10日广州两宗非法营运当事人都被罚款10万元。交通执法部门表示,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以及广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即“引发群体性事件, 造成严重后果的,裁量情节属于严重”,所以“对当事司机做出严厉处理”。

羊城晚报记者此前现场采访确认,两名被罚款当事人都是专车司机。广州市交委执法局表示,两人均已到交通执法部门接受处理。

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马化展 通讯员 交通宣

官方首次通报专车群体性事件

近日,网传广州出现一个被罚款10万元的专车司机。在网上流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里,可看到落款单位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该决定书提到,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于2015年6月10日,在广州市水荫路发现当事人崔某某驾驶粤A695MM小型轿车,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

10月21日,广州市交委执法局向记者透露,近期非法营运案例中,确有这一起事件。

广州市交委执法局表示,当时该司机“不仅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还在现场鼓动附近其他司机和围观人员聚集,同时通过手机召集了几十人围堵执法车辆,一度造成水荫路交通严重堵塞,为避免现场失控,现场执法人员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司机短暂配合后,又突然在车辆行至广州大道中南方报社对面马路,继续通过手机纠结人员前来闹事,并再度造成广州大道中交通瘫痪;现场围观人员则大肆推搡辱骂执法人员,并将停在现场的执法车辆轮胎放气,给执法人员带来严重的身心伤害”。

而这也是广州官方第一次通报6月初的该起专车群体性事件。

广州市交委执法局表示,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并引发群体性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广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当事司机做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当事人已到交通执法部门接受处理。

按现有法规罚款上限为10万元

广州市交委执法局还提到另一起于5月30日晚发生于番禺的群体性事件。市交委透露当时的情况为:“聚众闹事从21时左右持续到凌晨2时,造成当地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长时间混乱,多名聚集人员被公安部门带回调查,其中叶某以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据透露,该起事件的司机也已到交通执法部门接受处理,缴纳罚款10万元。

对于以上两起事件的通报,广州市交委执法局并未提到“专车”字眼,但羊城晚报记者通过跟进采访,确认当事人皆为专车司机。

那么罚款依据具体是哪些法律法规条文?

记者查阅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提到“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表述与此相同,而相关行政处罚规定则是分别依据以上法律法规的第六十四条和八十四条,提到“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正在征求社会意见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为:“违反本规定,车辆所有人将车辆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或同时接入两个及两个以上网络服务平台的、驾驶员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其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9日。

10万元的罚款对普通专车司机来讲意味着什么?他们支付得起吗?相关专车公司对此有何说法?10月21日晚,羊城晚报记者分别联系了两起事件当事司机所属的专车平台“优步”与“滴滴”,两家公司对接媒体的相关负责人都表示,目前还不了解详情及未来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