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富商跨省购买宰杀活虎被判刑13年

31.12.2014  00:36

  新华网南宁12月30日电(记者熊红明翁晔)广西南宁富商徐某先后3次到广东花费巨资购买宰杀活虎一案,经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9日作出终审裁定,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5万元,其他14名涉案人员也受到相应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13日,徐某召集张某等10人分别驾乘3辆小车,从广西防城港市前往广东省湛江市。在湛江市辖雷州市龙门镇的一片桉树林中,徐某等人目睹了一只老虎被电击宰杀。屠宰人员将被肢解的老虎肉块、骨骼、内脏、虎血分别装进两个泡沫箱和一个塑料桶,并在徐某指挥下运送回南宁一家酒店。当晚,徐某请来朋友吃了老虎肉。2013年4月21日、5月20日,徐某又两次组织人员前往广东雷州,现场目睹卖家宰杀老虎全过程,并当场购买老虎肉块、骨骼、内脏、老虎血酒等物品,再组织人员运回南宁。其间,有人用手机拍摄了杀虎全过程,后被警方提取到了手机视频作为相关证据。

  2013年5月31日,广西森林公安局从徐某家里起获21瓶药酒,从冰箱里搜出动物骨骼、动物肉块8份。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部分动物骨骼、动物肉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老虎。同时,从中鉴定出有大壁虎16只、眼镜蛇1条、虎鞭1条,其中大壁虎价值约1.34万元、蛇价值约1.13万元、虎鞭价值48万元。

  2013年4月28日至30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法院一审认为,徐某伙同张某等人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徐某1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5万元;判处张某等其他14人5年至6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到5万元不等。宣判后,徐某等人均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

  2014年12月29日,钦州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