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3惯骗以订酒宴为名让店主先垫钱后结账行骗
广州警方抓获以订酒宴为名诈骗的三个“惯骗”
新快报讯 记者陈海生 通讯员廖云赟 张毅涛报道 老板订酒宴,选在小吃店,饭菜烟酒都置办,店主先垫付后结算,看似很合理,但当心其中有诈。昨天广州警方通报,今年11月,增城警方抓获3名“惯骗”,他们以订酒宴为名,让店主预支现金购买烟酒食材,进而伺机行骗。
小吃店接订酒宴的“大买卖”
在增城新塘永宁街,小刘夫妇起早贪黑,经营着一家小吃店,现做现卖包子、馒头和快餐外卖。10月中旬的一天中午,两名男子走进店里,说公司经理儿子满月,想在小刘的店里摆上两桌和亲友聚餐。小刘的店平时都是小本生意,难得接到订酒宴这样的“大买卖”,他立马给对方列好了菜单。
对方说最好是由小刘和经理面谈商定,于是小刘跟着两名男子去到附近一家汽修店,见到了从店里走出来的“黄经理”。经理看过菜单后,提出需要再加些好菜,还要置备烟酒饮料,让小刘和他一同去挑选采购,并让小刘先垫钱,最后一起结算埋单。小刘这时也有些犹豫,曾建议对方去其他饭店,但对方坚持就喜欢他家的味道。见如此诚心,小刘于是先带经理和两名男子回到店里拿钱,然后再和经理去超市采购,两名男子则留在店里。
刚开始小刘和经理一起挑选食材,之后经理说自己去看看烟酒。不久经理回来说,烟酒要在专柜埋单,让小刘把钱先给他,最后在超市出口收银台见。老实的小刘就把身上的一万多元现金都给了对方。直到挑选好食材,去到收银台结账时,小刘才发现经理不见了。打电话给店里的妻子,得知原本在店里等候的两名男子也走了,小刘这才意识到被骗。
警方表示,这类诈骗手法已经不算新鲜。这类诈骗主要针对小本经营的小吃店、快餐店。因为对于小店,接做酒宴生意有可观的利润诱惑。最重要的是大饭店食材充足,而小店每天备料有限,都需要再另外采购食材烟酒,便于嫌疑人行骗。
每天两三百元租车沿路作案
警方分析,诈骗分子至少3人结伙作案,有人负责寻找合适的作案对象,扮演“工仔”,谎称要帮“老板”或“经理”订酒席菜。扮演“老板”或“经理”的,事先会在附近物色一家工厂公司,故意让事主看到他从门口进出,相信他的身份。还有人负责驾车接应。
接到报案后,警方在对车辆的调查中发现,有一辆“黑的”经常搭载不同的人出行。当中,有3名男子每隔一段时间,就共同乘坐这辆车,从东莞去到外地。3人曾去到深圳、惠州一带,沿途频繁进出快餐店,当中就有店主被骗。
11月14日,警方掌握到嫌疑人准备再次作案,于是组织警力一路追至厦门,趁嫌疑人在饭店聚餐时,抓获张某(40岁,四川江油人)、陈某(37岁,四川绵阳人)和王某(29岁,四川江油人)3名男子。
经审查,张某、陈某和王某每次以跑业务、推销饭店用品为名,租用欧某的小车,并让欧某做司机,驾车到外地诈骗作案。每天两三百元的租车费,还另外包吃住和过路费,欧某对这三名常客的租车生意乐此不疲。每次嫌疑人下车作案时,欧某就按吩咐在车里等候,但他没想到自己是搭着诈骗分子去作案,自己的车辆也成了作案车辆。
“惯骗”在多地诈骗不下10起
经警方进一步调查,张某、陈某和王某都是“有身份”的老手了。在团伙中负责物色店铺、扮演“工仔”谎称帮经理订酒宴的陈某,因诈骗于2005年10月被判有期徒刑12个月;王某因诈骗于2014年5月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2014年底刑满释放。
而扮演经理的张某,是3人中年龄最大,也是“资历”最深的。他先后因诈骗于2010年8月被深圳警方抓获,被判有期徒刑2年1个月;出狱后不久再次诈骗作案,又于2013年9月被东莞警方抓获,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在2015年3月刑满释放后,张某仍不悔改,紧接着5月份就在浙江温州与另一伙人实施订餐诈骗作案,被浙江警方列为负案在逃人员。
张某、陈某和王某既是诈骗老手,又同为老乡,在东莞结识后一拍即合,合伙“重操旧业”。 警方初步核实,张某、陈某和王某自今年8月以来,先后在广州增城、东莞、深圳、惠州、福建、浙江等地,诈骗作案不下10起。张某、陈某、王某3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审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