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曝光手机及配件商品质量抽检不合格名单
为解决手机商品在销售服务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突出问题,广东省工商局决定自2015年9月开始组织全省工商系统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手机商品销售服务领域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手机商品质量及信息、维修服务中存在的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
[ 摘要 ]广东省工商局决定自9月起集中开展手机商品销售服务领域专项执法行动。
为解决手机商品在销售服务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突出问题,广东省工商局决定自2015年9月开始组织全省工商系统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手机商品销售服务领域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手机商品质量及信息、维修服务中存在的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
移动电话主机及配件投诉位列商品类投诉第一
随着科技和移动通讯技术的发展,手机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缺少的日常通讯工具。但近几年来,涉及手机商品质量的投诉也呈逐年上升之势。我省工商部门2014年接收的消费者投诉中,涉及移动电话主机及配件质量的投诉22991件,占商品类投诉24.8%,位列商品类投诉第一。其中涉及移动电话主机的投诉21501件,涉及移动电话配件的投诉1490件。
去年手机不合格样本率近七成
为加强对手机商品质量的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工商局自2013年以来连续对手机及配件商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检。2013、2014年均抽检了手机80款、手机电池40款,手机充电器30款,2013年发现手机51款、手机电池20款、手机充电器27款。手机不合格样本率为63.8%,手机电池的不合格样本率为50%,手机充电器的不合格样本率为90%。2014年度发现手机不合格53款,不合格样本率为66.2%,手机电池不合格20款,不合格样本率为50%,手机充电器不合格26款,不合格样本率为86.7%。主要不合格项目均为传导连续骚扰,静电放电抗扰度,浪涌抗扰度,抗电强度,耐异常热,0.2ItA放电性能,元器件,辐射杂散骚扰,标记与说明。
作为通讯的主要工具和移动互联网的主要载体,手机在通信服务和互联网服务中发挥了主导作用,但同时,手机在相关服务领域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也日益突出。2014年,我省处理电信服务类投诉6142宗,占服务类投诉18.3%,其中涉及移动通信服务的4667件,占电信服务类投诉的75.9%。同时涉及通讯器材及配件维修服务的投诉也达770件,占修理维护服务类投诉的25%。
九成以上消费者手机含预置应用软件
手机销售和服务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还突出表现在侵害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其主要表现为销售的手机中预装了能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及推送商业信息的第三方应用软件。2014年深圳市消委会开展了智能手机预置应用软件消费评议,评议结果显示, 95.32%的消费者购买的手机中存在预置应用软件,而其中仅有11.09%的预置软件可卸载。对此98.60%的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表示不满意。
从全省工商系统12315机构接收的有关消费投诉看,与手机软件相关的消费投诉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反映手机中预装“吸费软件”、预装软件无法卸载、消费者个人信息遭泄露、智能手机系统与软件冲突导致死机或无法正常开机、手机软件升级后部分功能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较为突出。
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相关条款,2015年3月15日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明确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并明确了受保护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界限。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等都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开展为期8个月专项执法行动
本次专项行动为期8个月,将重点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手机商品行为,拒绝或拖延行政部门责令对有缺陷的手机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行为,销售假冒、仿冒、无合法来源手机商品行为,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广告及宣传行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行为以及在手机销售和服务中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行为。
由于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涉及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新领域,省工商局此前开展了广泛的工作调研,调研内容包括有关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市场销售的手机预装第三方软件情况、手机软件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情况,并组织相关检验机构对预装手机软件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检验技术、认定方法等进行了专题研究,并首次将手机软件是否有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功能列入手机商品抽查检验工作。
广东省工商局呼吁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本次专项行动,发现购买的手机有以下情形的,欢迎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1.未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
2.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推送商业信息,或者虽经用户同意,但未设置退订或者关闭商业信息推送功能的;
3.手机商品销售服务领域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