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法院这样判……

06.08.2021  09:04

大洋网讯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成为疫情发生以来一些纠纷中的争议点。8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宗典型案例中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应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性质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从而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资料图片)深圳报业集团记者钟华登摄

该案中,原告许某莲是江门市丰正食品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是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海区人社局”)。

2019年2月15日,许某莲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20年2月24日,许某莲向江海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江海区人社局同日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许某莲不服,认为其出院后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届满前,因新冠疫情交通管制的原因,无法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适当扩宽审查标准,且江海区人社局出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未说明任何具体原因,即认为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是错误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故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许某莲申请认定工伤的事故发生在2019年2月15日,入院治疗将近一年之久,其出院后恰逢新冠肺炎病毒防控特殊时期,各地均实行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许某莲所在的户籍地村委会亦出具《证明》证实其于2020年1月22日出院后回村居住,于2020年2月5日需要外出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但因交通事故造成行动不便及疫情影响,最终无法前往。

另据查,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江门市区县政府采取了为期13天的交通管制、自然村及社区封闭式管理疫情防控措施,新冠肺炎疫情应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性质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疫情影响期间应该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法院指出,许某莲于2019年2月15日受伤,扣除江门市疫情防控为期13天(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0日)的交通管制期间后,申请工伤认定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2月27日,许某莲于同年2月24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出法定期限,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

法院判决:撤销江海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该局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据了解,我国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到底何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仅写明了判断标准,即发生的客观事件必须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这三个条件。202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陈洪伶、陈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