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商事主体自主申报住所

15.09.2017  07:45

        大洋网讯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工商局获悉,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的若干意见》,自今日起,对广州市新设立(开业)商事主体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

  根据市工商局发布的通告,自2017年9月15日起,申请人办理商事主体设立(开业)登记时,除涉及《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外,可提交《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人对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已采取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商事主体,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增加《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所列经营项目的,应该在备案经营范围的同时,按原规定提交有效期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增加经营场所的,暂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

  外地迁入本市商事主体办理迁入登记时,可参照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

  登记机关对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发现存在提供虚假地址信息,未在登记住所经营或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将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罚。

      (广报全媒体记者李大林 通讯员穗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