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解释特首候选人为何须获提委会过半数支持
中新社香港9月1日电 (记者 赵建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1日在香港表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行政长官普选时,要成为正式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获得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一半以上的支持。这一规定的主要考虑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保持提名制度的公平公正。
李飞指,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从这一规定本身来看,“提名委员会”这个概念,清楚表明这是一个机构,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权属于这个机构。
李飞指,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在性质上是一种机构提名。由于提名委员会是一个机构,其履行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职责时要体现集体意志,并且要“按民主程序”,那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求候选人必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无疑是最顺理成章、合乎逻辑的安排。
李飞表示,从提名委员会规定的立法原意来看,香港基本法规定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目的是在三个方面降低普选的风险:一是降低政治对抗的风险,二是降低宪制危机的风险,三是降低民粹主义的风险。要充分发挥提名委员会这三个方面的作用,除了坚持提名委员会按照四大界别等比例组成外,要求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也是有必要的。全国人大常委决定的有关内容完全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规定。
李飞还介绍说,提名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决定了任何政团或利益团体都无法获得提名委员会半数以上的席位,过去几次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情况也表明,没有任何一个政团或利益团体可以控制选举委员会。现在这个决定规定要有过半数支持,这意味着任何政团参选人同独立人士一样,不可能只靠其政团在提名委员会内占有的席位获得提名,这不仅是提名委员会作为一个机构行使提名权的要求,而且有利于提高提名委员会委员权利的平等性,有利于提高符合法定资格的人向提名委员会争取提名的平等性,从而保障提名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对于行政长官候选人人数问题。李飞表示,将来行政长官普选时,正式候选人的数目可以规定二名或三名。这一规定具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确保行政长官普选时最少有两名候选人,使选民有真正的选择,也即选举有竞争性;二是避免因候选人过多造成选举程序复杂、选举成本高昂等问题。
李飞说,从香港基本法起草开始,行政长官普选时的候选人人数就一直是重要议题,大多数意见在二至四人之间。香港回归以来举行的行政长官选举中,有三次选举在二至三名候选人之间竞选,国外的选举实践也表明,在单一职位普选中,真正的竞争往往在二至三名候选人之间展开。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中间落墨,确定为二至三人。
李飞说,将来普选时不可能排除符合法定资格的人参选,另一方面,不爱国爱港、与中央对抗的人不能担任行政长官,这是行政长官普选时必须解决的主要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重申了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者担任的原则,并且明确提出,“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为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这段话既明确了有关政治原则,即确保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者担任,又确立了选举的制度目标,即要通过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整体规定,为行政长官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提供相应的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