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佛两地警方联动 连续查扣多宗违法未处理重点营运车辆

26.10.2015  18:49
——广州交警持续开展多宗交通违法未处理“清零”专项行动

笔者从广佛两地公安交警部门获悉,为加强重点营运车辆管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在前期开展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效的基础上,两地交警部门持续开展以督促、清查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校车和货运车辆等7类重点营运企业,10次以上(含)交通违法未处理的重点营运车辆及时处理的“清零”专项工作。

逐车研判 精确打击

开展“清零”专项工作以来,为了精确打击多宗交通违法未处理的重点营运车辆,广州交警加强对此类重点营运车辆的违法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关联车辆相关信息,逐车研判出行规律。经过大量的数据统计分析,办案民警发现有部分广州市籍的此类重点车辆,出行规律和交通违法地点并不在广州市区内,而是相对集中在省内外市,甚至外省。

为了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严防此类重点营运车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广州交警精心研判、细化台账,统计分析交通违法未处理情况突出的重点营运车辆,并仔细摸查出行规律,同时积极协调省厅交管局等上级部门和佛山交警等单位,实地对此类重点车辆开展查缉、布控。前期,在佛山交警的大力支持下,分别于9月23日和9月24日成功查扣了粤A68707(未处理交通违法454宗)和粤AB5979(未处理交通违法261宗)两辆大型货车,上述两辆大型货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是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其中,粤A68707货车共有交通违法记录454宗,累计记分1100多分,将面临的是9万元的处罚,据佛山交警部门介绍,这亦是迄今为止佛山三水辖区交警查获的未处理交通违法次数最多的车辆。

据统计,近1个月来,广州交警查扣10次以上(含)交通违法未处理的各类车辆300多辆,其中重点营运车辆28辆。佛山交警自今年7月起,共查获10次以上(含)交通违法未处理车辆900多辆。

摸清规律 再下一城

据介绍,根据广佛两地交警部门的信息比对,发现一辆逾期未年检的粤AC3843大货车(未处理交通违法177宗),经常活跃与佛山辖区行驶,该车长期从事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经广佛两地交警对该车交通违法记录及电子警察监控数据的分析研判,锁定了该车的行驶轨迹,佛山交警迅速对该车展开侦查布控,10月22日,在佛山禅城区文华路将仍在路上行驶的该货车成功查扣。

广佛两地交警部门表示,随着区域发展的不断融合,广佛两地的交通往来运输物流频繁,两地交警部门已建立信息互通的联动机制,联手打击活跃于两地的重点交通违法车辆。

交通违法应尽早处理 10宗未处理将扣车

交警部门表示,将持续加大多宗交通违法未处理“清零”专项行动力度,并在此提醒: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拒不接受处理的,交警部门将依法扣留行驶证;机动车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拒不接受处理的,交警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行驶证,直至车辆相关交通违法消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要严格管理好自己的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自身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应尽快依法处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可定期查询所属车辆交通违法情况,并及时接受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广佛两地车辆交通违法查询方式】

广州地区

可上广州市公安局网上车管所查询确认: www.gzjd.gov.cn/cgs

佛山地区

1、可注册登录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http://gd.122.gov.cn/ )进行查询。

2、可通过微信关注公众号“佛山市公安局”进行查询。

3、登录佛山交警信息服务网网上服务大厅( http://www.fsgajj.cn/ )进行查询。

【律师说法】

现在有一些机动车的车主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觉得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机动车一旦交通违法行为过多,就可以“弃车”,交警不知道交通违法行为的实施人,也就没有办法继续“追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了。其实不然,据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宋福信律师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不能确定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实施人的,公安机关只需通过公告方式予以告知,且公告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即可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如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穗公宣 编辑:柏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