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餐桌别劝酒!东莞男子醉酒身亡 四“酒友”担责

30.12.2015  21:26

年底了,千万别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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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聚玩一男子醉酒身亡

2014年11月9日晚,虎门镇一家电子公司的90后员工傅某下班后,和同事阿森、阿勇、阿亮一起喝酒。

当晚23时许,傅某已醉酒。阿森、阿勇、阿华见状遂一起将傅某送回住处,交由傅母照顾后离开。次日凌晨1时,傅某死亡,死因是酒精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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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父母索赔53万元

2014年12月,傅某父母,向法院状告阿森、阿勇、阿华、阿亮四人,索赔53万多元。

傅某父母认为,阿森等四人恶意劝酒,未尽救助义务,致使错过抢救时机,对傅某的死应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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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酒友担责,赔偿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因聚会饮酒等共同行为而形成了某种特定的关系,因此产生了某种合理信赖,相信彼此从善良、理性的角度应履行相互照顾、保护的合理注意义务。

本案中,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与傅某一同聚会的阿森等三人有恶意劝酒的行为,但其亦应尽到相互扶助、注意、提醒、照顾的义务。因此,对于傅某之死,阿森等三人均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根据各人的过错,酌情认定阿森、阿勇、阿华各承担3%的赔偿责任,阿亮承担1%的赔偿责任,4人一共赔偿7万元。

郑重提醒!!

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 疾病 等;

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的。

是朋友,请别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