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男子醉酒身亡 四“酒友”被判共担责一成赔7万

30.12.2015  16:41

法院:同伴应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有过度喝酒行为应予以劝阻,如醉酒应尽一定的护送照顾义务

东莞时间网讯 在东莞务工的90后青年傅某下班后跟四个工友一起聚玩,后傅某醉酒,其中三个工友送他回家,但跟傅某的家人说傅某没喝多少。次日凌晨,傅某被发现因重度酒精中毒死亡。傅某父母遂状告四工友索赔。日前,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工友对于傅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共应承担10%责任,判令其共同赔偿傅某父母损失7万多元。

工友聚玩一男子醉酒身亡

2014年11月9日晚,虎门镇一家电子公司的90后员工傅某下班后,和同事阿森、阿勇、阿亮一起出去玩。

当晚20时许,傅某等人在公司附近一间便利店坐下休息。傅某问阿森、阿勇、阿亮是否喝酒,阿森说自己喝啤酒,阿勇、阿亮则说不喝酒,傅某遂到便利店购买了两瓶啤酒和两瓶凉茶。傅某、阿森喝啤酒,阿勇、阿亮喝凉茶。

当晚21时许,同事阿华途经便利店时,看见阿森等人,遂上前打招呼后坐下一起聊天,到便利店买了牛奶、蛋糕和烟。

当晚十点半左右,阿亮有事先走了。

当晚23时许,傅某已经醉酒。阿森、阿勇、阿华见状遂一起将傅某送回住处,交由傅母照顾后离开。

次日凌晨1时许,傅某死亡,死因是重度酒精中毒。

事发后,阿森、阿勇、阿华、阿亮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均表示喝酒期间无人对傅某劝酒。在首次购买了啤酒和凉茶后,傅某又先后六次到便利店购买或兑换啤酒或白酒,当晚,傅某合计喝了约3-4瓶雪花啤酒(每瓶580ML,酒精度10度)、两瓶稻花香酒(每瓶125ML,酒精度42度)、1/2到2/3瓶古镇小酌仙年份原浆酒(每瓶125ML,酒精度52度)。

2014年12月,傅某父母,向法院状告阿森、阿勇、阿华、阿亮四人,索赔53万多元。

傅某父母认为,阿森等四人恶意劝酒,未尽救助义务,致使错过抢救时机,对傅某的死应负主要责任。

阿森等四人则认为,他们对傅某之死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傅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知过量饮酒伤身甚至会死亡,却放纵自己大量饮酒,对其之死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四同伴被判共担责10%赔7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因聚会饮酒等共同行为而形成了某种特定的关系,因此产生了某种合理信赖,相信彼此从善良、理性的角度应履行相互照顾、保护的合理注意义务。

本案中,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与傅某一同聚会的阿森等三人有恶意劝酒的行为,但其亦应尽到相互扶助、注意、提醒、照顾的义务。

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见,事发当晚傅某饮了大量的酒,但阿森等三人并未加以提醒或劝阻。离开时,傅某已处于严重醉酒状态,最后是被抬回住处的。在此情况下,阿森等三人即使因无法判断后果的严重性而没有将傅某送至医院,也应在送傅某回家时,向傅某家属如实告知其实际饮酒量,以便家属能及时掌握情况,以判断应如何照料,甚至必要时就医。但阿森等三人说没有喝多少,休息一下即可。因此,对于傅某之死,阿森等三人均存在一定过错。

阿亮于晚上十点半左右因有事先走,虽在离开后不知后续情况,但聚会时并无善意提醒及劝阻,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根据各人的过错,酌情认定阿森、阿勇、阿华各承担3%的赔偿责任,阿亮承担1%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