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实施意见》热点问答

10.05.2018  10:44

5月4日,省政府公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3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我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为便于准确理解《实施意见》,做好实施工作,特将有关热点问题进一步解读如下。

一、制定我省《实施意见》的主要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2016年12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下称修法决定)。国务院随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下称《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修法决定以及《若干意见》都要求各地制定出台落实的文件。省政府明确要求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起草我省《实施意见》,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也将我省《实施意见》列入落实中央部署的改革文件之一。

2017年以来,国务院、教育部等部门还印发了多个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有关的文件,建立了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了中央有关部门的落实任务分工方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作了进一步明确,也为我省制定民办教育有关政策提供了依据。

为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了我省《实施意见》。我省《实施意见》的出台,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确保民办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服务社会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省《实施意见》体现了哪些主要精神?

答:制定我省《实施意见》, 一是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民办教育工作的新部署和新要求。特别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坚持支持和规范并举,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是 体现了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的精神和要求。《实施意见》注重统筹教育、财政、土地、审批、登记、日常管理等各领域的政策,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采取不同的扶持措施,特别是大力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意见》中的优惠政策很多,其中有不少优惠政策如划拨用地、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只适用于非营利学校。 三是 坚持问题导向,重在促进发展。《实施意见》对制约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一些“顽瘴痼疾”,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措施。特别是针对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的管理不规范、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制度不落实、民主管理和监督不够的问题;财务管理不够规范、投入不足的问题;教师队伍建设乏力,质量不高、缺乏发展后劲的问题,都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四是 紧密结合实际,妥善解决现有学校过渡问题。针对我省各地之间、民办学校之间的发展历史、发展模式多样,发展情况不平衡的实际,《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现有学校的过渡路径和“选非”继续办学终止时的补偿、奖励原则。但对实现的具体路径以及补偿的具体措施,全省不搞“一刀切”,  要求“一市一策”“一县一策”“一校一策”,为各地留出空间,也鼓励和支持各地积极探索。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怎么样的?

答:《实施意见》全面贯彻国务院《若干意见》的精神。在框架结构、有关条目要点上和国务院的《若干意见》基本上相互对应,但对于国务院文件中已经非常明确的,一般不作简单的重复;对其中有待明确的,作进一步细化,重在落地实施。

实施意见》共分为八个板块:一、总体要求;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三、实施分类管理;四、创新办学体制;五、加大政策支持;六、健全管理制度;七、提高教育质量;八、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明确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具体措施,对于完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落实分类管理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加强管理服务等都作了规定。特别是,《实施意见》把“实施分类管理”作为一个板块明确独立出来,对落实分类管理、健全退出机制、做好现有学校的过渡等都作了规定。《实施意见》23条内容当中,还明确把建立平稳过渡机制、保障举办者权益等内容单独成条,突出了确保民办教育平稳发展,充分体现了对于举办者的利益保护,体现了对民办教育的支持。

四、《实施意见》在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民办学校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意见》在推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的基础上,着重细化了三个方面: 一是 要逐步从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学校选派党务经验丰富的在职干部担任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在这一点上,要从民办高校先行先试,率先进行探索。 二是 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机构、队伍、经费等的保障。 三是 要求各地对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党组织开展工作的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并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和评选表彰的重要指标。《实施意见》从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发挥党组织在民办学校治理中重要作用、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的选派机制、加强党的工作保障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五、《实施意见》在扶持措施上作了哪些细化?

答:《实施意见》贯彻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的原则。《实施意见》统筹财政、用地、税收、收费等领域的政策,对非营利和营利性学校采取差别化扶持,使各得其所。其中,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发放教师津贴、教师养老三方分担机制、鼓励向民办学校捐赠等,只适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租或转让闲置国有资产、政府购买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非营利性学校。 一是 县级以上政府必须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省《实施意见》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民办教育发展。这有利于督促仍未设立专项资金的地方按照省政府要求,加快进度,确保全部设立。 二是 加大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财政扶持力度。省《实施意见》明确,要按不低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补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对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 三是 加大对普惠性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对此,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通过生均公用经费补贴、教师补助等各种方式,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

六、《实施意见》在收费政策上作了哪些要求?

答:省《实施意见》指出,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其余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学校可以按学期或学年收费,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一是 明确了民办学校的收费市场导向; 二是 除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之外,收费全部放开,义务教育原则上政府定价; 三是 对于义务教育,各地可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 四是 要求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应当规范,应当做好公开、公示等工作,杜绝乱收费。

七、《实施意见》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教师待遇上提出了那些要求?

答:建设一支数量充足、质量较好的教师队伍,是民办学校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提高办学质量、打造品牌的关键。《实施意见》提出了五种方式的扶持性措施: 一是 建立健全政府、学校、个人合理分担的社会保障机制; 二是 支持各地向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这个主要是适用于非营利性学校; 三是 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 四是 在教师培训上,做到“三同”: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教师纳入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同时要求学校要在经费和时间上予以保障; 五是 完善公办与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开展帮扶帮教。

八、《实施意见》在保障举办者合法权益上有哪些规定?

答:把保障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要点来单独表述,是我省《实施意见》中又一个亮点。实施意见明确,保障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其代表依照政策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保障举办者依法按章选择登记类型、日常运营管理、重大事项变更、获取劳动报酬、获得补偿或奖励等权利。在贯彻落实时,应注意把握几点。 一是关于 选择登记类型的权利。只适用于现有民办学校(即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正式设立的学校),其举办者具有选择登记类型的权利,但具体选择需要符合有关规定。对于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在申请设立之时,举办者应明确学校的登记类型。 二是 关于参与日常运营管理的权利。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其代表,应当依照政策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 三是 关于重大事项变更的权利。所谓重大事项,包括学校的登记类型、举办者变更等,应当由举办者提出。需要指出的是,民办学校重大事项的变更,其中有些事项如举办者变更等,还需要依法按章程经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 四是 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举办者参与学校的管理,可以获得劳动报酬。其报酬和教职工的工资标准一样,应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五是 关于获得补偿或奖励的权利。这主要是针对修法决定公布前的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而言的。在民办学校办学终止时,可以从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对举办者进行补偿或奖励。

九、《实施意见》在进一步规范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要求?

答:《实施意见》主要从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两个方面进行规范。从规范民办学校 内部治理 上来说,《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的各项要求,要求学校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结构及制度,党组织负责人要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中要有党组织负责人等;民办学校财务、人事等关键岗位负责人和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之间要实行亲属回避制;在加强财务管理上,要求学校的收入全部纳入财务专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出具相应票据;要求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开展一次资产清查等。从加强 外部监管 来说,《实施意见》明确要建立健全对民办学校的第三方审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违规失信惩戒机制;探索建立民办学校联合保险制度;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民办学校都要建立风险方案和应急处理机制等。

十、落实《实施意见》,民办学校应做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现有民办学校(专指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都应当结合自己的实际,按“一校一策”原则制定过渡工作方案,做好选择的准备。主要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加强党的建设,落实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交叉任职的规定,健全党组织工作制度等。 二是 修改和完善学校章程。对于学校选择非营利或营利性办学,以及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的议事规则等调整完善,都应当丰富到新的章程之中。 三是 完善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民办学校的治理结构提出了新要求,首先要求学校应设置监事(会);其次在董事会结构上,新法明确要求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教师代表进入董事会的规定。 开展财务清查,摸清家底。选择营利性的学校需要做财务清查、清算;选择非营利性的,也要全部做一次资产清查,摸清家底。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障教职工的待遇,探索建立年金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学校内涵发展,为提高质量奠定基础。 加强规范管理。包括健全学校资产财务的规范管理。健全资产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等。加大学校的信息公开,加强学校办学信息的公开力度等等。

十一、《实施意见》对现有学校选择非营利性继续办学的,终止时的奖补作了哪些规定?

答:我省《实施意见》指出,对于现有民办学校(捐资办学的除外),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应根据出资者申请,综合考虑2017年8月3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继续办学时间长短等因素,按“一校一策”原则对出资者进行补偿或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具体补偿或奖励办法由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另行制定。当然,省支持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在补偿和奖励的机制上,可以大胆创新和探索。

十二、《实施意见》在加强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服务上有哪些要求?

答:我省《实施意见》, 一是 明确了在省级层面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并要求完善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定期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地也应当相应的建立工作机制。 二是 明确把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情况,作为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考核和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是 要求各地相应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意见和措施,强调要求统筹各方面的资源,服务民办教育发展。

十三、下一步如何做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答:围绕《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下一步将重点开展三项工作: 一是 深刻领会,加强学习宣传传达。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关于民办教育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和政策内涵,加大《实施意见》的宣传解读力度,多种途径开展政策宣讲,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二是 扎实推进改革任务。省教育厅等部门将加快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根据任务分工方案,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路线图、时间表。同时,指导和推动各地加强贯彻落实。 三是 确保积极稳妥推进。推动各地结合实际精准施策,“一市一策”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政策的落地。同时,坚持试点先行,确保民办教育改革平稳有序推进,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