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定“民告官”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出庭应诉

05.08.2014  12:08

  中新社广州8月4日电 (王华 黄晓玲)广州就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迈出重要一步:市政府4日正式发布《规定》,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即通常所称“民告官”。

  根据当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有四种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本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可能对该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次数与该单位全年行政应诉案件的数量挂钩,一年中行政诉讼案件在5件以上的(含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20件以上的(含20件),不得少于3件;100件以上的(含100件),不得少于4件。据悉,2013年广州市行政诉讼案件有1475宗。

  此次出台的《规定》还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范围,包括市、区人民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市长、区长不包括在内)。

  广州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认为,《规定》解决了“民告官却不见官”的问题,其意义在于提高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政府部门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