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分析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犯罪特点并提出建议
小小一台“老虎机”一年不法牟利近万元,“老虎机”不愧是吸金大老虎,不知触动了多少人妄图不法敛财的神经,导致了近年来在汕头地区利用“老虎机”等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的犯罪频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从2012年10月31日开始,被告人蔡某喜租赁了位于潮南区陈店镇沟湖村福万家购物广场附近的楼房第一层作为场所,出资购进一批具有退币、退分功能的捕鱼机、大白鲨老虎机和水果老虎机作为赌具,供人赌博并从中牟利。该场所由被告人周某兴负责管理,并先后雇佣了被告人陆某秀、钟某军负责记账、销售游戏币、退分及兑换奖金。2013年,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蔡某喜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案中其他从犯也相应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据悉,从2013年起,广东省汕头市检察机关共办理该类犯罪案件40件66人,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发现该类犯罪呈现五个特点,应引起重视。
汕头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该类案件40起,其中,犯罪地点均处在人员复杂、流动性大、环境混乱的农村或城乡结合部,表现出分散化、隐蔽化的特征。赌场采取“挂靠”和“专营”两种经营模式。“挂靠”模式即赌博机所有者主动联系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众多小吃店、超市、杂货店等合法经营者,由后者利用其经营场所摆放少量赌博机并收取一定费用,作为增加收入的副业。如在王某有、万某珍开设赌场案中,王某有、万某珍分别将犯罪团伙提供的赌博游戏机放置在自己经营的小吃店、杂货店中,以每台游戏机每月人民币400元向犯罪团伙收取租金,并抽取10%的牟利款,以此作为自己的副业增加收入。“专营”模式的经营多出现在游戏厅、棋牌室或日常巡查涉足较少的出租屋,有成熟的运营模式,并被经营者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以赠币方式吸引特定人群增加赌场客源
部分犯罪嫌疑人利用职业打工者和农村无业人员等低收入群体提高收入的迫切心理和精神生活比较匮乏的状态,以免费赠送游戏币的形式加以诱惑,吸引其参与赌博,以提升赌场人气。相当一部分赌客在接受赠币参赌之后慢慢形成赌瘾,成为赌场的常客。
利用多样化智能化赌博游戏机调控赔率并逃避监管
被查获的具有退分、退币换钱功能的赌博游戏机种类多达数十种,包括捕鱼机、大白鲨老虎机、水果老虎机等。这些游戏机操作简单,适合各种人群参与。赌博软件也日益智能化,基本上都有自行调控、密码控制、存储数据、断电自锁等功能,特别是工作人员可以自行设置分值与现金兑换比例,通过开始吸引顾客参赌时将获奖比例调大,参与的人员、次数增多后即将其调小,以获取更多利润。赌博游戏机大都与普通娱乐型游戏机外观一致,最大区别在于主板,容易在管理部门日常检查时蒙蔽过关。
赌场经营分工明确,共同犯罪特征明显
上述40件案件均为共同犯罪案件。其中35件案件为赌博游戏机所有者以收取固定租金且对机器输钱负责、赢钱按一定比例分红的高利润方式,邀请合法店铺主合作,形成由合法店铺主负责经营,赌博游戏机所有者参与分配收入的分工模式。有5件案件为赌场经营者租用专门的经营场所雇佣工人经营,对赌场内部实行精细化管理,将雇佣人员分为管理人员、专职招工人员、赔付人员、开牌人员和机器调控维修人员,形成企业化的运营模式。如张某钊、谢某忠开设赌场案中,张某钊受雇在赌场里帮忙日常事务,谢某忠负责管理及维修电子游戏机,同案人张西(另作处理)则负责收钱和“揭牌”,赌场采用企业化经营,内部分工明确。
外来人员流窜作案增加抓捕难度
在合法店铺主与赌博游戏机所有者合作的案件中,85%的赌博游戏机所有者为身份不明的外省籍男子,92.5%的店铺主在没有确认陌生合伙人的身份、只有电话联系的前提下接受合作,赌博游戏机所有者与实际经营者之间往往采取单线联系,开设赌场的首要分子处于“隐身”状态,公安机关抓获的大多为收银员、赌博机管理员等“雇工”,真正的幕后黑手又继续流窜作案,抓捕难度大。
考虑到该类案件的特点,汕头市检察机关提出三条建议。
一是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对利用游戏机赌博的巡查打击力度,及时发现并掌握设置赌博游戏机的场所,保持经常性检查和查处。加大对赌博游戏机生产商、销售商的跨地域追查力度,强化源头打击。
二是发展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辅助力量的新型农业,促进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产业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充分发挥农村剩余劳动力价值。进一步完善基层村居文化娱乐设施,丰富农村文化娱乐活动,减少群众参赌机会。
三是加强对通讯行业的监管,健全手机号码实名登记制度,加强外来人口登记管理,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
(编辑:邢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