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五看点:增加对网购食品规定

24.06.2014  03:14

   看点一

   增设对失职官员引咎辞职情形

  草案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追责。

  例如,草案对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吊销其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草案增设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其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等。

  解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认为,草案加大了食品安全检查、处罚的力度,把此前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内容通过法律的形式具体化,强化了政府责任,要求地方政府负总责。

   看点二

   增加对网购食品规定

  草案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明确其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购买食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先行赔付。

  由于缺乏足够的监管,保健食品深入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乱象。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成为保健食品生产销售领域的痼疾。草案针对保健食品的原料、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等方面作出规定,并明确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婴幼儿奶粉的安全问题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草案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逐批检验。同时特别强调: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草案同时明确了违反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解读:专家指出,国内市场中“洋奶粉”的质量参差不齐,在贴牌生产过程中,企业难以实现对产品的全过程监管,带来质量安全风险,草案作出上述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看点三

   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由于食品行业链条比较长,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加工能力较薄弱,其上游种植、养殖环节及下游的物流运输、市场环节都存在安全风险。

  对此,草案明确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解读:高秦伟认为,这一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的规定,是政府实现监管工具多元化的尝试,这种保险制度既能为食品厂商增加一道安全阀,分散食品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能让消费者在发生事故时得到应有赔偿。

   看点四

   规范信息发布

  自2008年以来,不少食品安全问题经媒体曝光最终得以处理。但因虚假、错误的食品安全信息影响企业甚至行业发展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如何处理消费者知情权与信息准确性之间的矛盾?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并明确: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同时规定,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能对社会或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实情况。

   看点五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曾一度被认为是“九龙治水”,分段监管,存在监管漏洞、盲点、交叉等问题。针对几个部门管不住“一杯奶”“一头猪”现象,去年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整合工商、质监等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能。为此草案明确,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