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实施 六旬老太申请人身保护令

02.03.2016  15:07

    (原标题:称遭家暴30年 老太申请保护令 )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自今日起实施。昨天,自称遭受了三十多年家暴的六旬老太李女士(化名)来到房山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禁止自己丈夫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对自己骚扰、跟踪及接触。据悉法院可能将于今天下午签发保护令,这是新法实施后,北京首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

    六旬老太称遭家暴诉离婚

    据了解,今年61岁的李老太与被告赵大爷于1982年经媒人撮合相识,并于同年12月结婚。

    李老太诉称,1983年,自己生育一女,但由于被告重男轻女,两人经常吵架,在争吵过程中,被告总是拳脚相向,将自己打得鼻青脸肿。8年后,原告生育了一个儿子,被告对自己态度有所好转,但在孩子一周岁后被告又开始实施家庭暴力。

    据审理此案的韩玉法官了解,两人发生矛盾既有家庭琐事的原因,也与夫妻生活不睦有关。

    原告称,虽然自己报过警,但是见效甚微。因为家庭暴力,自己的女儿已经从家搬出去很少回来。2015年8月12日,被告又一次对自己进行殴打,并用枕头捂住自己的口鼻,造成自己口鼻流血,头部及面部肿胀,眼睛被封,四肢疼痛。

    这次殴打让李老太坚定了和丈夫离婚的决心。她先是报警,并去就医。后经村委会协调,李老太找到房山司法局。在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下,去年12月26日,北京太行律师事务所的杨玉春律师担任李老太的法援律师。

    李老太诉至房山法院,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儿女出庭作证支持离婚

    据杨律师介绍,在此之前,该案已经开过一次庭,原告除了提交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单和医院的诊断证明外,原被告的儿女也出庭作证,证明父亲曾殴打母亲,并都支持母亲离婚。

    庭审中,被告表现比较平静,承认去年8月12日曾殴打妻子,称以后绝不再打老婆。“但是庭后,被告仍威胁原告。”杨律师说。

    据杨律师分析,李老太是典型的农村妇女,而被告则是大男子主义的农村男人,“他可能自然地认为,丈夫打老婆不是事,事后又承认不再犯,李老太则一忍再忍。

    如今,李老太怕再被打已经搬出去住,她的住址对律师和法官都保密。“儿女都大了,她自己也能打工,可以养活自己”,杨律师表示,经过这三十多年的家暴生活,李老太宁愿自己辛苦出来打工,也不愿再和丈夫一起生活。

    在此过程中,李老太知道了《反家庭暴力法》即将实施,于是她决定在昨天,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是禁止被告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二是禁止其对自己骚扰、跟踪及接触。

    据韩玉法官介绍,接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是否签发,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要做出裁定,特殊情况须在24小时内做出。据悉,法院将在审查后,尽快做出是否签发保护令的决定。

    违反保护令 严重可追刑责

    韩玉法官说,在新法实施前,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诉讼行为保全的规定,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但因为没有具体的法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保护令比率很低。“此前房山法院仅有一起保护令申请的案例,据我们了解,效果不错,被申请人没有再犯。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保护令的申请人不限于夫妻,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可以在诉前,向法院立案庭递交申请,也可以在诉中,直接向法官提出申请。这期间,当事人可以向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

    “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亲属、村委会、妇联、派出所等可以代为申请。”韩玉法官说。

    据了解,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据了解,保护令签发之后,法院还将送至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妇联等单位,协助法院执行保护令内容。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韩玉法官说。 (记者 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