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院长、庭长原则上不再审批案件

12.08.2015  17:35


广州法院院长、庭长原则上不再审批案件

来源:南方都市报

 

 

 

 

在中央此次发起的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去行政化成为改革最重要的目标之一。以往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要报庭长、院长层层审批才能出炉。“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违背司法规律的现象已遭诟病多时。而今“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等理念则已成为改革共识。

今年3月份,广州中院出台相关文件,正式在两级法院全面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工作。逐步取消案件审批制的同时,还采取配套措施来确保合议庭这一审判组织能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

与之相对应的是,广州法院的院长、庭长们审批案件的权限则被大幅缩减,原则上他们不再审批合议庭法官办理的案件结果。除需要上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大多数案件怎么判,审判权、决定权真正下放到了合议庭。

广州法院运行已久的传统审判模式,正遭受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和冲击。为什么要改革?案件审批制的弊端有哪些?改革后怎么运转?可能存在什么样的问题?近日,广州中院副院长舒扬向媒体首次正式披露了广州法院案件审批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

过去案件结果怎么出炉?

庭长、院长层层把关,“要批的案件五花八门”

据广州中院副院长舒扬介绍,作为司法行政化最突出的表现之一,案件审批制度被认为是我国审判权运行过程中长期未能解决的一个“顽疾”。从2013年11月份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取消院长、庭长审批案件的制度,健全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已经成为改革共识。这一改革的呼声,矛头直指过去那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案件审批制度。

案件审批制度作为我国法院内部一项长期运行的制度,以往是怎么运行的?舒扬考察梳理了广州中院及下辖12个基层法院原有的案件审批权限,发现需要提交院长、庭长审批的案件种类、数量实在不小。

“种类多,各法院要审批的案件类型五花八门,甚至多如牛毛。”舒扬介绍,有的法院规定院长审批的案件多达24种,庭长审批的案件有19种。

案件审批制有何弊端?

有违独立行使裁判权、司法亲历性和公开性等规律

舒扬认为,司法权的运行有着特殊的规律。如司法活动要求裁判者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作出判断,不受干涉与干扰。“这是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的必要前提。”舒扬称,裁判者独立行使审判权,已经成为共识,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司法活动还具有亲历性。即裁判者要亲自经历裁判的全过程,直接接触和审查各种证据,特别是直接听取诉讼双方的主张、理由、依据和质辩等。“案件事实特殊、复杂,法官需要在亲身经历案件审理,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准确、公正合法的裁判。”舒扬称。另外,“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具有公开性,公开能减少暗箱操作,杜绝行政干预,提升司法公信力等。

案件审批制与这些司法规律存在诸多相悖之处。如当审批者意见与合议庭意见相左时,审批者的意见实质上会干预、更改了合议庭意见,违反了独立裁判原则;另外负责审批的庭长、院长往往没有亲自去审理案件;案件审批也是一种内部程序,没有公开难以受到监督。

舒扬称,随着时代的发展,案件审批制的消极作用逐渐凸显。如在审批制下,容易造成审判职责不清,一线法官容易产生懈怠、依赖心理,不利于独立精神的养成;甚至容易造成个别法官在对案件束手无策时,不去深入研究分析,而是将决策权直接交给院长、庭长,逃避责任。

另外,案件处理要层层审批,无疑增加了办案环节,延长了周期,“效率不高”。舒扬称,案件审批制度的存在,也容易使得法官碰到疑难案件时依赖上级“拍板”,缺乏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的积极性与动力。

广州法院怎么改革?

庭长院长审批案件减少,权力回归合议庭

舒扬介绍,为了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逐步废除案件审批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2015年3月,根据广东省高院《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广州中院也制定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全面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工作,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保障,逐步取消案件审批制度。

广州中院为规范审判权的运行,要求组建由“1名审判长+2名法官+N名法官助理+N名书记员”的审判团队,以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作为一个基本的审判单元。

另外,广州中院还厘清了院长、庭长与合议庭之间权力界限。按照规定,院长、副院长除了作为主持人签发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裁判文书外,其余裁判文书一律由合议庭的审判长来签发,“院长、庭长原则上不再签发本人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

舒扬称,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等原来的“领导”,还要根据工作需要编入合议庭去办案。法院内的最高权力机关———审判委员会也要减少案件的讨论范围。法院内部还要建立审判长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等咨询机构,为合议庭法官办案提供智力支持。

虽然在逐步取消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审批权,但广州中院为了加强对合议庭办案活动的规范、管理,以及监督,仍保留了院长、庭长“审阅”案件的权力。

“从审批到审阅,一字之差,天壤之别。”舒扬称,院长、庭长审阅了合议庭报送的案件后,如有意见可以提出供合议庭参考,建议合议庭复议;有必要的可以召集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但讨论意见也只是具有参考作用。“不再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审批、处理的作用。”舒扬解释称。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下,能够决定案件结果的,一个是合议庭,一个是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配套措施

没了领导“撑腰”,一线法官能否顶得住压力?

广州中院推动法官精英化、完善职业保障、健全责任制

舒扬称,广州中院在起草改革方案时,法院的庭长、法官存在部分反对声音,对马上废除案件审批制度表示担忧。院、庭领导担忧部分法官素质不高,无法承担起独立办案的重任,一旦没有上级把关,很难保证案件的妥善处理。一线法官则担忧,在面对重大、维稳或者有外部干预的案件时,没有了领导“撑腰”,自己能否顶得住压力作出裁判。

“这说明案件审批制度有源头上的需求,不根除土壤,司法行政审批难免死灰复燃。”舒扬称,为了避免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水土不服”,广州中院将从提高法官素质,通过员额制改革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等方面,遴选出最优秀的法官,让他们有能力独立行使审判权。

另外一个配套措施是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让他们敢于独立行使审判权”。舒扬称,这种职业保障不仅仅是待遇上的,更是法官职业身份的保障,“非依法定条件,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剥夺法官的审判权,不得被免职或调岗”。使法官无须担心因秉公办案而得罪他人被调职,保证其独立、公正的地位。

还有就是健全案件责任制。明确错案范围,以及明确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哪些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责任,保障法官不受不当、错误、扩大的追究责任。

舒扬称,案件审批制在我国长期运行,曾在弥补法官能力不足、统一裁判标准、抵御外界干扰、防止司法腐败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逐步取消的同时,法院也在考虑如何减少改革对正常审判工作造成的冲击和震荡,要确保平稳过渡。

访谈

广州中院副院长舒扬:

院长、庭长不能再当外婆  不能再扶着法官走路

广州中院副院长舒扬称,这一次的案件审批权制度改革,是把几十年来形成的审判模式进行了一次变革和调整。“公平正义是怎样产生,案件是怎样审判出来的?这一改革其实与普罗大众休戚相关。”舒扬称。

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审批权限大大缩减,但涉及审判的行政审批事项肯定还会有。舒扬称,此次改革只是缩减了院长、庭长对具体案件裁判结果的审批,但例如涉及海关查扣货物、涉及银行巨额划账等对外事项,以及内部组织管理等一些程序性事项,仍需要通过院长、庭长的层层审批来把关,法官个人解决不了。

舒扬称,案件审批制改革实质是将案件的处理权力下放给合议庭和法官,“院长、庭长不能够再当外婆了,不能再扶着法官走路了”。法官这个群体不能再过度依赖组织来行使审判权。舒扬介绍,改革实施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减少了案件审批环节,不仅办案效率有提高,一线法官的责任心也被调动起来。

“这个案子是我办的,不能再依靠其他。如果错了,是我的责任。”舒扬称。

舒扬称,减少对法官办案的审批是改革大趋势,但也并非一好百好,“我们也有一些担心、顾虑,可能发生的一些问题”。比如外界担心没有层层审批、把关了,法官办错案件的现象会否增加?舒扬认为这是从过去的惯性思维来看问题。他称,案件审批制度的改革,并不等于法院内部运作不存在管理了。院长庭长还是要管理,只是管理内容有具体权力清单。

为了防范风险,舒扬称广州法院专门成立了审判长联系会议、法官专业委员会等咨询机构,为合议庭办案提供智力支持。

“不能因为实行这个制度有负面因素,有些阴影,就完全不实施这个制度。两害相权取其轻。”舒扬称,任何成功都有代价,为何司法改革不能有代价?“毫不隐讳地讲,改革激荡期,可能问题会有一些,但我们会去防范这些问题。”

审批权限缩减之后,庭长、副庭长何去何从?舒扬认为,改革之后,庭长、副庭长就不再是行政阶梯上比拼的人了,而是以二级、三级法官职称比拼,以审判资历论,不分行政级别高低,回归法官本位。“唯业务论英雄,纯粹比技术、比经验,比资历。”舒扬称,不把过去的行政“大棒”拿下来,改革就难以到位。

商事庭庭长王天喜:

自己现在更愿意去当法官办案

广州中院商事庭庭长王天喜告诉记者,在案件审批制度改革之前,他的主要精力就是放在审批合议庭法官办的案件上。“办公室往往堆满了卷宗。”王天喜统计,以前商事庭法官办理的案件,有30%左右需要他经手对裁判结果进行审批把关,并在相关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说实话,过去庭长的意见对案件影响还是挺大的。庭长对庭里大部分案件都有一定话事权。”王天喜称,现在不需要他审批了,不能再对合议庭办理的案件“指手画脚”。“我的意见只是作为参考。”王天喜称,除了还处理一些程序上的行政审批事务外,他现在将更多精力放到了参与审理案件中。“今年估计要办30件左右。”他表示自己更愿意去当法官办案。

商事审判庭莫芳审判长

法官的依赖感没了,压力随之增加

广州中院商事审判庭的莫芳审判长则表示,庭长不再审批把关案件,“法官的依赖感没有了,责任心加重,压力也随之增加”。

广州中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的徐兵法官则觉得,庭长不再审批案件后,法官与庭长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现在最终案件质量要倒查到合议庭法官,所以我们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就算与庭长意见不一致,也要坚持,否则出了问题责任是自己的。”

改革前院长、庭长审批案件权限

●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判处无罪或轻刑,减轻处罚或改变公诉机关定性的刑事案件;

●标的巨大的民事案件。

●群体诉讼、集团诉讼、系列案等;

●涉及某些特殊主体的案件。如涉港澳台侨案件等;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上级法院、本院领导督办的案件;

●国家赔偿案件、破产案件,发回重审、再审案件;

●新型、疑难、复杂,或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新任法官审理的案件。

总的说来,过去审批的案件呈现出种类繁多、五花八门、多如牛毛等特点。有的法院院长审批案件多达24种,庭长审批案件多达19种。且哪些案件需要审批缺乏明确界限,“院长、庭长认为需要审批”等兜底性条款存在,何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也相对主观。

改革后院长、庭长审批案件权限

●院长、副院长作为主持人,可签发由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判决书。

●院长、庭长原则上不再签发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一律由审理该案合议庭的审判长签发。

●庭长若对合议庭的案件有意见,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或者召集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意见仅供参考、咨询,不得就案件处理结果直接否定或变相干预合议庭案件。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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