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溪河保护条例将实施不得在流溪河采砂倾倒余泥
新快报讯 记者黄晓嘉 通讯员卢绍琨 罗坚报道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水务局获悉,《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6月1日起施行,1998年施行的《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条例》是广州市首部流域综合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首次为流溪河划定四类岸线功能区,并重点突出治污理念。
“水污染防治”占整个条例一半
流溪河流域面积2300平方公里,约占广州市土地面积的31%,流域有大小支流146条,干流全长156公里,水资源总量达29.27亿立方米,是广州市境内水资源最丰沛的地区,是重要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生态保护区。
《条例》规定,将划分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四类功能区,明确各功能区的界线并向社会公布,记者看到,各个功能区的开发建设许可范围都有严格规定。
近年来,由于水环境污染,流溪河干流下游水质常年处于劣V类的状态。《条例》专设一章“水污染防治”,加上总则和法律责任条款共有39条,占整个《条例》约50%篇幅,重点突出治污理念。
《条例》提出要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流溪河流域内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居住小区、旅游宾馆、餐饮企业应当自行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公共污水管网。尚未配套设施或污水管网未接驳的,不得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建设项目。在2020年底前,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应达到95%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应达到90%以上。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实时公布排污情况。
饮用水保护区禁设排污口
《条例》规定,禁止在流溪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也不得在流溪河流域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河道、河涌、湖泊、水塘、水库、灌溉渠等水体设置排污口,不得排放超标准和不符合水质要求的水污染物。排污单位输送、贮存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等向地下排污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在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以下五大项目,包括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垃圾填埋、焚烧项目;畜禽养殖项目;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硫、炼砷、制农药等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
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包括“弃置或者倾倒余泥、余渣、泥浆、垃圾等废弃物;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擅自采砂等破坏河床的行为等等。
●四类岸线保护区开发建设许可范围
1.岸线保护区:内禁止一切开发利用行为;
2.岸线保留区:在规划期内禁止一切开发利用行为;
3.岸线控制利用区:可以有控制、有条件地进行取水口、码头、公园、绿地等公益性设施的适度开发建设;
4.岸线开发利用区:可以有计划、合理地进行取水口、码头、公园、绿地等公益性设施的开发建设。
黄晓嘉、卢绍琨、 罗坚